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土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办发[2013]18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1
实施时间: 2013-5-1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9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日
  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是指为实施城镇村规划而需要批准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总量指标,包括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含耕地)及未利用地指标。
  第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重点工程、重点片区用地,并合理向规划编制完善的区域倾斜;
  (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鼓励合理竞争,择优供给;
  (五)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条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集中预报和沟通衔接制度。每年第4季度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四大投资集团公司等单位将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向市国土资源部门预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预报情况,确定全市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规模和计划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国土资源部门。
  各单位在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应提前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衔接,明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建立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规划、环保、商务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市联席会议,负责对提报项目立项、投资强度、用地规模、规划条件、投资带动效应等进行联审评估,研究确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意见。具体项目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列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研究重大事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初步办理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六条 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采取“切块管理、分期下达”方式,分为重点项目指标、自控指标和调控指标。
  重点项目指标是指用于保障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的用地指标。自控指标是指分配到各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优先保障辖区各级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的用地指标。
  调控指标是指在自控指标和重点项目指标范围之外,用于对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用地指标,约占全市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20%。
  第七条 重点项目指标和自控指标分配与下达。
  重点项目指标分配。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按照全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制定重点项目新增用地初步方案,根据产业政策、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开工时间、手续办理、资金落实、前期用地指标使用等情况综合排序,经市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重点项目指标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重点项目指标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未能按计划实施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回该指标,纳入调控指标统筹管理,当年度不再安排用地指标。
  自控指标分配。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集中预报情况、全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各县(市)区和市四大投资集团公司经济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上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落实考核情况等,形成各县(市)区自控指标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各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重点项目指标和自控指标统一下达,并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征地组卷上报工作。
  第八条 调控指标分配与下达。调控指标由项目用地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并形成调控指标审议报告,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分批下达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相关用地主体应在每年9月底前提交用地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纳入下一年度用地计划安排。
  未完成自控指标征地组卷上报工作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调控指标。
  第九条 实行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制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各县(市)区政府接到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组卷上报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已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统筹使用,当年不再安排其他用地指标。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划预留、分期安排的原则,只安排当期建设部分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项目实际投资额、建设进度和节约集约用地未达到约定条件的,适当核减或不予安排项目后期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市联席会议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四大投资集团公司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落实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对考核排名前两名和最后两名的,在下一年度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分别落实相应奖惩措施。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征地组卷上报情况、前3年征地率和供地率、项目用地评估情况以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比率等,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各分局应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申请、报批、核减、核销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台账,并于每年第1季度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市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台账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符合独立选址条件的项目,应积极申请使用国家或省级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工作,整治挖潜节余指标的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要优先使用整治挖潜指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 苏府规字[2011] 2011/8/1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 大政办发[2013] 2013/5/29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 浙土资发[2014] 2014/1/1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关于盘活调 陕政办发[2013] 2013/9/24
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2017/1/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2003/3/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6]5号 2016/2/16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湖政办发[2013] 2013/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内政办发[2021] 2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