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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3]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8
实施时间: 2013-5-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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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且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依法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未受到行政处罚,且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依法登记1年以下具备申报条件第1条规定的条件,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3、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表并附申请报告;
  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分别填报《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1)、《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2);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以及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明细情况;
  2、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章程;
  5、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填报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附件4),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审计报告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由符合选聘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能充分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明细及审计等。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应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的范围内确定。
  6、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有关政策文件、表格可在山东民政门户网站“通知公告”、“表格下载”栏目中查阅下载。
  (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每年应进行复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附件4),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2、加盖上年度检查结论的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和公布程序
  1、基金会和省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提出申请,分别报送材料。
  2、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分别向同级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报送材料。由各市汇总后,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汇总表》(附件3)等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
  3、省民政厅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出初审意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每年8月底前,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材料报送地点: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济大路3号1215室),联系电话:0531—82669724;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英雄山路155号1618室),联系电话:0531—85656277;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济大路5号1316室),联系电话:0531—82613623;省民政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南新街1号),联系电话:0531—86116068。
  附件:1. 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3.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汇总
  表
  4. 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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