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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发电[2013]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9
实施时间: 2013-5-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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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各有关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65号)有关规定,现就提高我省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20元和740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20元和780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每吨8985元、8170元,各标号汽、柴油每吨及每升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按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
  青岛市销售给城市公交的符合山东省《城市车用柴油》(DB37/T849-2007)标准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青岛市城市公交车用各标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3。
  (四)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5月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及有关经营企业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3.青岛市城市公交车用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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