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3]2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12
实施时间: 2013-4-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2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规财字〔2013〕1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可以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3500元/病例。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3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19日。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 闽价费[2009]55 2009/2/25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免收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费 哈价发[2013]5号 2013/2/19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 辽价函[2004]13 2004/12/27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汽车技术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 2013/8/1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黑价联[2013]47 2013/6/14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 鲁财综[2008]75 2008/11/14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发[2014]6号 2014/1/23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闽价费[2013]27 2013/6/27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暂不调整高等学校教师等高 闽价费[2008]48 200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