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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3]2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12
实施时间: 2013-4-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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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规财字〔2013〕1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可以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3500元/病例。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3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19日。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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