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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发改传[2013]1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3-26
实施时间: 2013-3-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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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30号)精神,自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降低我省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我省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吨9585元调整为9275元,每吨降低31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吨8765元调整为8465元,每吨降低30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表。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20元和811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20元和7710元。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执行。
  六、根据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实行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经费〔2012〕11号)的规定,自2013年3月27日起,我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相应调整为0.03元/人公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要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妥善处理,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七、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要加强生产组织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石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九、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于3月27日14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省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26日
  附表:
  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3年3月27日起执行)
  单位:元
 

品    名

品质比率 

每吨价格

每升价格

一、汽油类

90#高标准清洁汽油(Ⅱ)(标准品)

100

9275

6.92 

93#高标准清洁汽油(Ⅱ)

106

9832

7.47 

97#高标准清洁汽油(Ⅱ)

112

10388

7.89 

 

二、柴油类

0#柴油(标准品)

100 

8465 

7.31 

正5#柴油

98 

8296 

7.17 

正10#柴油

96 

8126 

7.02 

负10#柴油

106 

8973 

7.75 

负20#柴油

111 

9396 

8.12 

负35#柴油

115 

9735 

8.41 

负50#柴油

118 

9989 

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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