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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发[2013]9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4-26
实施时间: 2013-4-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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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调动省、市(含贵安新区,下同)、县三级加快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省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规范、明晰的主体税种分享体制,实行税收属地征管,充分调动省、市、县三级加快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二)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整。以2011年为基期年,保障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省、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三)坚持增强省级统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调控职能。兼顾省、市、县三级既得利益,适度增强省级财政实力,逐步提高省级统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突破交通、水利等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重点民生支出提供财力保障。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奖快促慢。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正面导向作用,调动市、县加快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兼顾地区发展情况,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的扶持力度,促进地区间财力的相对均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五)科学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收入。
  1.省、市、县固定收入划分。
  (1)省级固定收入:具有垄断性、流动性、资源性、一次性的重点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营业税,茅台集团、中烟集团、瓮福集团和盘江集团4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移动通信等13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及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各项税收中央下划地方分享部分,中央财政按照相关因素通过国库划转我省的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暂停征收的个人储蓄利息税,以及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
  (2)市级固定收入:未纳入省级分享的市级政府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
  (3)县级固定收入: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积极性的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收入,以及未纳入省、市级分享的县级政府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
  2.省、市、县共享税收收入划分。
  除省级固定收入外: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种的地方分享部分以及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省、市、县三级“2∶2∶6”比例分享。
  (2)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三项税种,按市、县两级“2∶8”比例分享。
  3.省、市、县非税收入划分。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根据中央规定和各级职能部门履行职能需要设立和调整,对现行各级非税收入划分不作统一调整,仍按原体制和规定执行。
  4.完善并规范相关税收分配办法。对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税收分配,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办法,结合企业收入规模和我省实际,完善相关分配办法。对现行已出台的涉及电力行业(发电环节)、烟草行业、省内界河电站等相关税收分配管理办法,将作进一步清理规范完善。
  (六)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公共财政财力与事权相适应的要求,合理确定省、市、县的支出划分。
  省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省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省级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各项支出。
  市、县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市、县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市、县级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各项支出。
  (七)基数核定和划转。以2011年为基期年,按省本级、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税收入库数为基数,核定税收分享体制改革省、市、县的既得利益,在省、市、县三方确认的基础上,通过划转既得利益基数予以保障。
  (八)建立省级对市县公共财政收入增量集中体制。建立省级对市、县逐步提高增量集中比例和逐步调整分类分档补助比例相结合的增量集中机制。
  具体为:省级对市、县公共财政收入比2011年基期年增量部分,2013年集中10%,2014年集中15%,2015年及以后年度集中20%。对2012年市、县公共财政收入比2011年基期年增量省级集中部分(按10%比例集中的增量部分),在2013年一次性全部返还市、县。同时,2013年在剔除对2012年一次性返还后的省集中增量按80%、2014年按集中增量的50%、2015年及以后年度按集中增量的30%分类分档补助各地。若当年各地收支平衡难度较大,则在分类分档补助基础上,通过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予以补助。
  省级集中财力主要用于全省性重大民生支出、重点经济建设领域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的扶持力度,推动区域经济共同、协调发展。
  三、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政策
  (九)完善转移支付体系。
  1.完善省对市(州)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算账办法。从2013年起,市(州)本级纳入省对下统一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算账范围,直接测算到市(州)本级及市辖区,或将市(州)本级及市辖区合并测算。体制调整后市(含市辖区)、州通过规范、统一的标准收支差办法算账后,仍有收支缺口的,通过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进行弥补。
  2.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分配办法。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增量继续向民族地区及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并将市、县财政收入质量纳入算账因素。
  3.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在均衡性转移支付政策中已考虑向民族地区倾斜的基础上,省对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在增量分配时进一步向民族地区倾斜,并适当考虑各地财政贡献因素,充分调动各地发展积极性。
  4.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清理、整合省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严格审批新设专项,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等相关规定,原则上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因素法(包括通用因素和专用因素)直接分配到市(州)、县(市、区、特区)。
  (十)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财预〔2010〕443号)要求,强化省、市级财政统筹所辖县级协调发展、帮助困难县提高财政保障能力的责任,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根据政策变化调整保障水平,不断完善奖补办法,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指导和帮助力度,并逐步建立对市(州)级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制定省级集中增量收入的补助奖励政策。按照当年各市、县财力情况分类分档制定省级集中增量收入的补助奖励政策。分类分档遵循向贫困地区及民族地区倾斜的原则,拟将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按财政困难程度、民族人口占比、经济发展程度、税收收入努力程度、财政收入质量等因素实施分类分档补助政策。
  (十二)建立财政奖励机制。整合现有《贵州省扶持县级财源建设促进财政收入上台阶办法》、《贵州省县级财政收支平衡奖励试行办法》、“两保一挂”激励政策及《第三轮经济强县财源建设项目贴息办法》等相关政策,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分档奖励,拉开奖励差距并加大奖励力度,拓宽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完善后的财政考核奖励办法,突出奖“快”,体现效率优先,促进市、县财政收入快速可持续增长,调动市、县保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工作积极性,强化收支质量管理,引导市、县财政加强财政管理实现收支平衡。
  (十三)进一步完善国库资金调度管理办法。结合新的省、市、县三级财税分享体制改革,调整和完善市、县资金留解比例和日常资金调度管理办法。
  以上政策措施,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今后,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正常调整机制,一般5年左右进行一次调整和完善。
  体制执行中,如遇国家调整财政体制则相应进行调整,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原财政管理体制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工作要求
  (十四)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各项政策落实和工作衔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加强协作,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确保改革平稳推进,顺利实施。省直其他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按照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市、县。
  (十五)维护体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规范省直管县财政体制。
  1.认真清理省对部分市(州)实施的集中收入返还补助政策,对未到期的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给予补助。要切实维护全省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不得再出台与全省财税体制相冲突的政策。
  2.严格按照税法和现行税收征管体制规定,各项税收必须按体制调整确定的分享比例就地解缴入库、属地征管,对违反规定的一律限期纠正。今后凡企业兼并重组或企业股东、股权以及企业公司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带来省、市、县之间利益格局调整的,由省级税务部门商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3.此前出台的省以下有关财政体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各市(州)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州)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为增强市(州)级财政调控职能,在执行财政省直管县相关规定和全省统一分税制算账的前提下,市(州)级政府提出市对市辖区或州对州府所在地及非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入库级次办法,商省财政厅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统筹安排市辖区或州府所在地及非省直管县的财力。
  4.建立省对市、县预算编制合规性审查、预决算审查备案制度,明确各地政府支出责任,确保各地民生性专项资金配套的落实和“保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足额到位。
  (十六)加强税收收入征管,营造公正纳税环境。依法征收税收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制止收过头税和越权减免税,防止“吸税”、“引税”。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营造公正纳税环境,积极帮助企业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加快发展。
  (十七)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扎实做好地方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工作,大力培育财源,加强收入征管,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严格BT、BOT模式等项目建设程序和管控,努力实现财政经济良性互动,促进财政收入平稳、协调、可持续增长。
  (十八)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强化乡镇财政职能。深入推进“乡财县管乡用”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规范乡镇政府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监管财政资金的作用,逐步建立乡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监管项目、乡镇财政监管资金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乡镇财政标准化管理建设工作。
  附件:贵州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各级税收收入分享比例表(请点击下载)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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