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3]17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8-8
实施时间: 2003-8-8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3、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5、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6、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
  7、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8、适航审查费。
  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以上收费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9-27
实施时间:2009-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 取消  赣财综[2015]34 2015/1/1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 成府发[2002]10 2002/2/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 苏财综[2014]66 2014/9/26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1年安徽省行政事业 财综[2012]1371 2012/8/14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 青财综[2015]26 2015/11/3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豫政文[1995]15 1995/1/1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等 青政办发[2015] 2015/1/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免征一批云 云财非税[2017] 2017/6/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 川发改价格[201 2010/12/2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