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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3]17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8-8
实施时间: 2003-8-8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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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3、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5、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6、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
  7、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8、适航审查费。
  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以上收费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9-27
实施时间:2009-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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