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78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2
实施时间: 2001-11-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结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椐深圳市统计部门最新提供的数据,2000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039元。因此,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确定为6.9万元(含6.9万元,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6.9万元部分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宁财[税]发[200 2001/9/2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深地税发[2004] 2004/4/27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 京财税[2000]15 2000/9/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 深地税发[2000] 2000/9/2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深地税发[2005] 2005/5/2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 渝地税发[2001] 2001/10/1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在 穗国税发[2002] 2002/2/1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大地税函[2004] 200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