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价[2001]6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11-15
实施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01]169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取消的47项涉及住房建设收费,我市仅有个别项目开征,对未开征的收费项目,今后不得开征;对已开征的收费项目,除房屋租赁管理费因涉及到我市人大制定的法规暂缓取消外,其余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注销手续;对合并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合并后的项目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份收费项目的通知
  粤价[2001]16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1年8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精神,并认真对照检查,凡在历次清理整顿收费中已经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省、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公布取消的住房建设项目收费都要坚决停止,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各目变换手法恢复收费。
  (二)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不合理负担,省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再次清理取消、降低一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二、住房建设项目收费仍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
  (一)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二)涉及住房建设的中介服务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全省性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属地方性的,由当地物价部门逐级上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市(地级以上市)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均不得擅自设立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性、经营服务性的住房建设项目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自行选择服务单位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助审批等环节进行强制性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收费项目的治理
  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同意,地方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收费项目,必须一律予以取消;已经省政府以上批准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收费项目(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等),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收费标准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核并予以降低。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与本通知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2012年春季中小学校 陕西省物价局公 2012/2/3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有关收费问 赣发改收费字[2 2012/7/25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 鲁价费函[2005] 2005/9/20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房地产 津价房地[2002] 2002/4/2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我市高速公路应用电子不停 津发改价费[201 2012/2/8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 2011/3/29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收费 黑价行[2012]52 2012/3/5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市急救中心有关收费的通知 2015/4/23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 云南省发展和改 2011/3/1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 沪价费[2016]8号 2016/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