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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3]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1-29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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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外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取消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及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所需相关经费,同级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相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领购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四、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严禁以其他名目继续收费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通知》的贯彻落实。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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