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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企[2013]3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8
实施时间: 2013-5-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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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委,省直管县财政局、工信局:
  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和《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5月8日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界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向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的8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2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信委审定并下达当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清洁生产的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用于: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省市县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其中: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每个项目单位连续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企业。
  (二)正常经营2年以上,经济效益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须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已列入省级中小微企业项目库的在建或新建项目,且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五)已加入工信部重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能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六)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从事中小微企业服务业务的资历与基础条件,正常经营2年以上,经省工信委认定并考核合格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
  (三)从事中小微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不低于本单位总从业人数的6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对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每年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户数不少于60户,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收入不低于营业额的50%,纳税信用良好。
  (五)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州)、省直管县工信部门和财政局的资金申请文件。
  (二)市(州)、省直管县工信部门和财政局出具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函。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提纲见附件),环评意见,项目土地、规划证明,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
  (五)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六)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支持方式及
  额度(附件)。
  (七)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扫描件)。
  (八)市(州)、省直管县工信部门和财政局确认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开工证明;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近两年企业完税证明。
  (九)企业上年度贷款的,须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已发生利息支付清单(扫描件);本年度贷款的,须提供贷款正式合同(扫描件)。
  (十)申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单位还须提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总结,被服务企业名单和服务合同(扫描件),被服务企业满意度评价表(附件),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年入孵企业合同(扫描件)和出孵企业名单及交接清单(扫描件)。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省直管县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项目申报以市(州)为单位汇总(含省直管县项目),由市(州)工信部门会同财政局于当年4月底之前联合上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项目不另行上报)。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项目名单。
  第十五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十六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的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支持单位及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在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按本办法及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和省级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及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工信部门和财政局要严格审核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提供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市(州)、省直管县工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承担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按照省工信委中小企业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各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凡不按要求验收的企业不再批准新的项目支持;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未按时完工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时间。
  承担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单位,应于年底前向同级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12月底前上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扣回专项资金,并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在网站上进行通报,今后不再受理该单位项目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1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
  2.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4.甘肃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5.甘肃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汇总表
  6.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
  7.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纲
  8.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满意度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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