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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工信发[2013]363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10
实施时间: 2013-5-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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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信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要求,现将我省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项目。
  3.信息化应用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安全可靠软件和信息技术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管理水平,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的项目。
  4.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5.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设计等新兴产业项目。
  6.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7.专利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造和运用专利技术。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需求,改造现有场地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项目。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和物流信息平台改造项目,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诚信平台建设项目。
  3.创新、创业服务项目(统称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信息化服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设备共享等创新服务项目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为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创业咨询、创业场地及设施等创业服务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规定经审核进入项目储备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支持重点”为“(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下各类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而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申报其他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2.其他条件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要求企业采用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或者具有2010年以来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连续三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信息化应用项目。要求项目在2011年底前建成,2012年运行良好,提升了企业生产加工、研发设计和管理水平,产生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2年提供协作配套产品的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新兴产业项目。其中的节能环保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技术和产品。
  (6)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企业应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安全生产项目,企业应有明显的安全生产效果。
  (7)专利补助项目。企业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个数在6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在2项以上),且50%以上的专利已在生产中应用。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服务项目、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服务项目须为2012年内开展的服务业务。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放宽到4000万元。
  2.其他条件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为小项目的,不予支持。
  (2)创新服务项目申报单位需为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示范平台,年服务小型微型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3)创业服务项目需要年服务注册三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三、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1.专利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对企业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的专利,每个发明专利补助不超过8万元,其他每个专利补助不超过5万元,已在生产中应用的专利每个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过补助的专利不再支持。
  2.其他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服务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根据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质量(满意度)和收费情况适当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机构服务支出额的2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四、项目申报
  (一)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规定,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是经市(州)工信委推荐、省工信委审核批准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资料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www.sme.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项目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州)工信委会同财政局按《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州)工信委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审,对拟上报申请支持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书、公示结果、市(州)工信委和财政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主管领导签名、盖章)随项目资料一同上报;申报支持的项目中,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80%。
  (三)同一个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个项目只获得一次资金支持。2011年、2012年、2013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各类资金支持的在建项目的单位,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下发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中小企业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通报》(甘工信发〔2013〕335号)文件中通报的未验收项目的承建单位,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四)近三年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通报的,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五)每个市(州)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超过8个(其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不少于3个)。
  (六)市(州)工信委和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开展工作,并于2013年6月10日前向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2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和超数额上报的不予受理。
  (七)各市(州)工信委会同财政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推荐入库项目数不少于5个,不超过本市(州)所辖县(市、区)总数的2倍,今年推荐入库截止时间为5月25日,并将推荐入库的项目汇总表于5月28日前联合上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
  各地区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委和财政局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
  联系人:李让绪 电 话:0931-8822649
  传 真:0931-8818361 电子邮箱:xizhju888@
  省财政厅
  联系人:肖 瑛 电 话:0931-8899912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2.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书;
  5.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
  6.入驻企业情况汇总表;
  7.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满意度调查表;
  8.项目申请说明内容要求。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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