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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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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23日
  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含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教育等相关费用支出。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中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幼儿园住宿费不再单独设立项目另行收取。
  第四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统一政策、优质优价、分类定价”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体检费、卧具费三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六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保育教育水平、生均培养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经费(资金)来源、办园质量等情况,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九条  根据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条件,我省幼儿园划分为省级示范、省级一类、标准化、非标准化幼儿园等四类,不同类别的幼儿园执行规定的相应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甘肃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项目标准》(见附表)规定执行。其中,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审批程序问题的补充通知》(甘发改收费〔2010〕527号)规定审批。其他类别的幼儿园收费由市、州发展改革(价格)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在省定幅度内核定具体标准。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展改革(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至少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州发展改革(价格)、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按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发展改革(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收费备案。收费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办园成本测算报告,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近3年(不足3年按实际办园年数)的收入支出情况,财务决算表;
  (四) 县(区)发展改革(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后,共同报省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三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与原收费标准相比收费收入增减额度,以及前三年度收费收入及支出情况;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发展改革(价格)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幼儿园对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收费实行退园退费制度,幼儿因故退(转)园,自幼儿家长提出退园申请起,经折算退还剩余费用。
  第十六条  各幼儿园对烈士子女、特困、低保家庭幼儿及孤儿、残疾幼儿入园,应酌情减免保育教育费;流动人口子女入园收费享有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按本规定,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幼儿园招生简章要写明幼儿园的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到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公办幼儿园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费〔2009〕2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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