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发改收费[2013]166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1
实施时间: 2013-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4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卫规财发〔2012〕16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9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执业医师每人次160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40元);助理执业医师每人次130(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30元)。
  2、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西医类(含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等专业)每人次110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次10元);中医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藏医等专业)每人次100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次12元)。
  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次20元。
  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在考试费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及时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试卷印制、聘请监考人员、阅卷、上缴国家考务费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所收费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具体缴库方式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遇国家调整考试考务费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甘价费〔2000〕83号)文同时废止。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 苏价费[2013]52 2013/2/7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13] 2013/7/11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 收费甘发改[201 2013/1/6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的 陕价行函[2012] 2012/3/1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将部分建设工程职业资 沪财预[2016]18 2016/11/17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会计类考试收费标准 赣发改收费[201 2013/12/20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黑价联[2014]5号 2014/2/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收费 青发改收费[201 2012/1/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 浙价费[2013]15 2013/6/30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环保工 鲁财综[2007]88 200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