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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15
实施时间: 2013-3-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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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国资委、商务厅、新疆国际博览局、新疆有色质量技术监督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考核通报制度,确保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加快,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按照加强2013年预算执行工作的安排部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支出任务
  各地州市财政局企业科要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拨款文件和下达的预算指标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自治区财政下拨的资金直接拨付至用款单位,不得将资金拨付至用款单位所在县(市)级财政部门。
  财政厅企业处归口实施预算管理的区级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协商确定的《2013年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计划表》明确的执行时间使用资金,不得无故推迟。
  二、建立执行情况通报制度
  各地州市财政局企业科要在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由自治区财政下达的财政企业类专项资金当月执行情况报财政厅企业处。
  财政厅企业处于每月29日前,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相关数据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上报的执行情况,汇总形成当月总体执行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对各区级部门单位、地州市级财政部门的支出任务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三、建立执行责任考核追究机制
  根据按月通报的支出任务执行情况,财政厅企业处对归口管理的各区级部门单位和地州市财政局企业科进行考核。对于未按时完成支出任务的部门单位,财政厅企业处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对于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财政厅企业处将其支出任务完成考核情况与年度企业财务信息评优工作挂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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