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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10
实施时间: 2013-5-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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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中石油新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新疆石油分公司、新疆兵团石油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90号汽油(II)(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8660元/吨提高为8755元/吨;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7960元/吨提高为8055元/吨。根据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和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汽、柴油非标准品的最高批发价格、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5月9日24时起执行。
  四、中石油和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自治区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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