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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加快推动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3]10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9
实施时间: 2013-5-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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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动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动农牧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农牧厅
  (2013年5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高原特色现代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13〕1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重要作用。当前,我省处于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时期,龙头企业作为建设高原特色青海特点现代农牧业的重要经营主体,是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和农牧区繁荣的重要依靠,是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和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牧业农牧区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龙头企业发展目标
  (二)发展目标。围绕十大特色农牧业产业发展,特别突出马铃薯、油菜、牛羊肉、枸杞、冷水鱼、饲草料等特色优势产业,继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带动作用大的领军型龙头企业,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培育一批高原、生态、绿色、有机知名品牌,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产业体系。力争到2015年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20家,农畜产品加工率达到50%以上,龙头企业创国家和省级著名商标达到40个以上,全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牧户占全省农牧户的60%以上。到2020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现代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体系,龙头企业集群有大的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特色农畜产品加工水平、精深加工比重大幅提高,品牌建设有新的突破,产业化经营在发展现代农牧业、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的作用更加突出,实现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翻番目标。
  三、认真落实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牧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建立投资稳定增长机制,省级财政从支农资金中每年安排5000万元,设立产业化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办法,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撬动作用,增加投入量。积极整合部门资金,集中力量支持农牧业产业化优势产业和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小微企业发展资金要将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各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可量身定制一企一策。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型龙头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可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完善项目对接机制。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产品筹集资金,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按照龙头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对进入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确定的“十二五”期间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优惠利率贷款一律执行基准利率。支持龙头企业创建或联建农牧业产业化担保机构,为农牧业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提供担保服务。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六)加大用地用水等资源配置支持力度。各地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用地,享受土地规费相关优惠政策;在确保农用地性质不变、尊重农牧民自愿的条件下,鼓励和引导农牧业龙头企业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集中连片依法流转农牧户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签订土地草场流转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保障农牧民物质利益不受损失。对流转农牧区土地草场,建立原料基地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优先保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用电和新建项目用电,对种植基地、养殖场(小区)生产用电执行农牧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按有关规定,落实供水保障措施。优先满足龙头企业用于农牧业生产和农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用油、用煤需求。
  (七)支持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围绕加快推进农牧业十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加大原料基地建设投入,加强对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承担粮油示范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设施农牧业基地、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建设项目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龙头企业自建、联建、合作建设农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推进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八)加快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生产加工设备,提升农畜产品加工水平。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畜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
  (九)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集群。认真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参股、控股等组建企业集团,支持和引导龙头企业向大型化、基地化、多元化、品牌化、高科技和绿色循环方向发展。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和园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落实上市费用补助政策。加大招商力度,引进国内外企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十)加快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依托1020”农牧业重大科技支撑工程,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联合,通过研发机构建设和产学研合作,进一步发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带动作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消化吸收和掌握行业重大关键技术与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各级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搞好服务,推动与龙头企业集群合作。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整体素质和示范引领水平。
  (十一)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认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获得省级以上知名商标、名牌和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的龙头企业,依据《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08〕1334号)的规定予以奖励。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整合同区域、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强化品牌宣传和保护,努力在牦牛肉、藏羊肉、菜籽油、马铃薯、枸杞、冷水鱼、沙棘、乳制品等产业,培育一批在全国具有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十二)提高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力。积极帮助龙头企业搭建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特色农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鼓励和引导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拓展发展空间。积极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与国际接轨的相关体系认证、专利和商标申请等工作。
  (十三)加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新建或改造农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鼓励和支持流通型龙头企业开展农畜产品收集、加工配送、包装仓储、冷藏冷冻、冷链运输、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农畜产品流通体系。鼓励和支持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直供直销流通模式,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支持龙头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青海名优农畜产品营销网络、名优农畜产品专销店和配送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畜产品收储业务。
  (十四)完善农牧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牧业,规范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有效对接,鼓励龙头企业创办领办专业合作社,推进企业与合作社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农户、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形成产权联合的利益共同体。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牧业保险。支持龙头企业为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推动龙头企业与农牧业科研、推广机构合作。
  四、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地、市)要明确工作机构,强化工作职能,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要完善各级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
  (十六)强化管理指导。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监测,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同时,每年对龙头企业承担的项目进行一次绩效评估,执行不好的实行黄牌警告,今后不再纳入扶持范围。要健全农牧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为宏观调控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宣传、农牧等部门要大力宣传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发展成就,大力宣传重点企业、名牌产品,不断提高龙头企业知名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支持产业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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