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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发改外资[2013]228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8
实施时间: 2013-5-8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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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局,各国家级开发区发改局:
  为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化程度,从2013年5月1日起,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省发改委委托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委(局)核准(浙发改外资[2013]406号)。现将省发改委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核准范围
  1、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不含,下同)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不含,下同)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按属地由杭州市发改委、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局核准。
  2、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仍按原程序办理。
  以下所指“项目”均为“核准范围”第1条中所列范围。
  二、核准权限
  1、杭州市各城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杭州市发改委核准。
  2、五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的项目由属地发改局核准。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分别由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发改局核准。五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局应在项目核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表报杭州市发改委外资处登记。
  三、核准程序
  1、杭州市发改委核准权限内的项目,继续执行杭发改外经[2011]735号文件,即:所有境外投资项目都需按属地由各区发改局初审,其中中方投资额500万美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各区发改部门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500万美元以上项目行文上报杭州市发改委。
  2、五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其核准程序由属地发改局自行决定。
  四、报送材料要求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13]406号),项目核准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各区发改局上报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概况和预期效益分析、投资方情况简介、投资总额及出资方式、被收购(参股、合资合作)方情况简介、收购(参股、合资合作)背景及前景分析等。
  (二)企业请示文件
  (三)相关附件
  1、浙江省企业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报告表。根据省发改委通知精神,项目申请报告进一步简化,实行项目申请报告表形式(具体格式见省发改委通知附件,可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办事指南”下载);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投资主体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企业最新财务审计报告、基本结算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需银行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券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新建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允许开发的文件(如土地征用协议、勘探许可证等);
  8、项目单位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文资料的中文翻译件。
  10、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送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收件。
  五、不明事项,请向杭州市发改委外资处咨询,联系人:徐晓青,联系电话:85251911。杭州市发改委外资处QQ群号:300621940。
  附件: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13]406号)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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