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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立法后评估问卷调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办发[2013]6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5-3
实施时间: 2013-5-3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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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做好《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了解《办法》中各项内容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效果,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我们设计了调查问卷(见附件),请你们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问卷发放范围以及数量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事法制、生育保险等工作的人员。
  每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问卷人数不少于5人。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组织人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有关工作人员。
  每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数量不少于10个。
  (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劳资)机构工作人员。
  每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数量不少于20家。
  (四)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每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参保人员不少于20人。
  二、调查问卷发放和填报程序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调查问卷发放到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参保人员,由调查对象填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选择调查对象时,应当覆盖以上四类人员,尽可能具有代表性。
  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填好的调查问卷纸质卷收集汇总后,于2013年6月10日前报送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调查问卷及《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可直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xjrs.gov.cn)公告栏中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魏俊成 纪钰林 0991-3689665
  附件: 《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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