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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区201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发[2013]6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5-13
实施时间: 2013-5-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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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规定,现将201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至7月5日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5%,2012年7月6日至12月31日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25%,现确定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3.38%,其中,2011年12月31 日以前的储存额计全息,2012年1月 1日至12月31 日的储存额计半息,即1.69%。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2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642元(3470元/月);全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657元(1388元/月)。
  三、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按照此记账利率,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计算、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并按照《关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101号)“当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企业和个人暂按上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待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做调整,并补收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欠收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做好养老保险费的补收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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