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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13]6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15
实施时间: 2013-5-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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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3]54号),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核实目的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是“营改增”工作的基础环节,各单位要通过调查核实摸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情况,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逐户核实已掌握的各类数据,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调查核实对象
  (一)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资料中列明的纳税人(不含地税机关传递的非正常户);
  (二)主动到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业务的纳税人。
  三、调查核实任务
  (一)确认调查核实对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二)调查核实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附件1)。
  (三)开展纳税人基础涉税信息采集。具体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票种及用量核定、冠名发票申请、核定定额、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等基础业务。
  (四)除对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由省局进行批量信息采集及资格认定以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相关信息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步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认定及告知工作。
  (五)告知并初步辅导“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财税库银联网、网上申报、减免税审批(备案)、远程抄报税、远程认证等涉税业务的相关规定。
  四、调查核实方法
  各单位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采取“逐户确认、重点突出、规范有序”的方法。
  逐户确认:各单位应根据调查核实范围分类整理出纳税人清册逐户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一户确认一户,做到数据清楚,资料完备。
  重点突出:调查核实工作的重点为地税独管户,国地税共管户可在其到国税机关办理其他涉税业务时一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规范有序:各单位应当根据省局通知要求,细化工作流程,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安排调查核实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类型和分布,安排若干工作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实地调查时应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做到程序合法。
  五、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接收省局清分比对数据
  省局将按共管户和地税独管户对各单位上报的数据,按照是否共管、规模等因素进行清分比对。共管户为已在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地税独管户为只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地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清分比对结果已于5月14日放省局FTP:// 91.19.34.21/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营改增数据下发文件夹里。各单位应及时下载数据,参照数据清分比对结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二)实施调查核实
  在调查核实中,调查核实小组应辅导纳税人填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并当场收回。
  有条件的单位在调查核实时,可按照《四川省国税系统征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操作规程(2012版)》规定,现场辅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发票票种及用量核定、冠名发票申请等基础业务表单,提请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并收回。对不能当场辅导填写征管基础业务表单的,调查核实人员应明确告知纳税人有关表单的填写报送要求。
  基础业务主要表单表样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业务主要表单》(附件2)。其中:
  1.单位纳税人需核实和填写的主要表单为: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
  (2)《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
  (3)《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4)《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5)《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个体纳税人需核实和填写的主要表单为: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
  (2)《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
  (3)《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4)《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除外),需补充核实和填写的主要表单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2中资料)
  (2)《四川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中资料)
  4.广告业纳税人需补充核实和填写的主要表单为:
  (1)《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
  5.对共管户可先从综合征管软件里打印出税务登记信息,然后重点核查实际经营情况、行业分类等信息,对差异信息进行修改。其他业务按照以上1至4项办理。
  6.为方便纳税人,省局将本《通知》涉及纳税人填写的表单及填表说明挂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制。同时,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12366、专门人员辅导等形式,及时解答纳税人疑问。
  (三)告知服务
  在开展调查核实时,各单位应统一制作并逐户发放告知服务书,向纳税人告知在规定时间内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领取、发票领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网上申报、财税库银扣税、冠名发票申印、发票专用章刻制、减免税审批(备案)、出口退(免)税认定、业务培训等相关事宜,并由纳税人签字确认。
  (四)资料整理和交接
  1.资料整理: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填制或接收的各类表单,应经调查核实人员、纳税人签章确认后带回。带回的资料需分户整理,并提交调查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确认。
  2.资料交接。对需要审批的事项应由调查组统一整理后交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处理。调查工作组应将确认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数据录入工作组。征管基础业务处理及数据录入工作需在CTAIS系统升级后进行,具体业务处理及数据录入要求另行通知。
  (五)后续跟踪
  对已确认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制作、送达纸质《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相关事宜。
  六、业务处理要求
  (一)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调查人员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项目,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传递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3]53号)文件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要求,并参照《“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对照表》内容(附件3)判断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对调查核实结果,调查核实人员和纳税人要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上签章确认。
  (二)调查结果的处理
  在实际调查核实过程中,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详细情况可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结果处理规范》(附件4)。
  1.属于“营改增”范围。调查人员应重点核实纳税人实际经营项目、应税信息、普通发票资格信息、定期定额信息,并逐项据实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该单独进行统计。
  2.不属于“营改增”范围。调查人员应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原因说明”栏中填写具体原因。各单位制作《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清册》(附件5),于2013年7月31日前逐级汇总并上报省国税局。不属于“营改增”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实际经营或已停止经营“营改增”业务
  (2)无“营改增”经营范围
  (3)临时纳税人(仅指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的,不包括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4)其他经核实确认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3.无法确定是否为“营改增”范围。对查无下落或无法联系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断是否是“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各单位填写《无法确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清册》(附件6)商同级地税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国、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商省地税局研究确定。
  (三)重要表单填写要求
  1.《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调查人员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比照《“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对照表》,正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中的“国标行业”、“国标行业明细”及代码;根据纳税人财务制度情况,在“适用会计制度”栏勾选“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制。
  3.对填制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以及《税务登记表》中的行业、使用会计制度等信息,各县、区局要确定业务骨干审核把关。
  (四)表单印制
  各单位应根据本次调查核实对象数量提前印制调查核实工作所需的各类表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七、时间安排
  1.各单位对地税局2013年5月10前传递的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传递的其他纳税人应在2013年6月10日前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请各单位分别于2013年5月24日、31日和6月11日上午下班前,通过FTP:// 91.19.34.21/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营改增数据上报文件夹,逐级汇总上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情况清册》(附件8)和《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清册》。
  2.对地税局传递的2013年5月至7月新登记纳税人信息,应于接收信息后1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于每月底上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情况统计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情况清册》和《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清册》。
  3.2013年8月1日后前来办理“营改增”业务的纳税人,按新开业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向同级地税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的工作安排、要求另行通知。
  八、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科学安排。“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及调查核实工作是国税系统“营改增”工作的重要环节,任务重,程序多,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统筹,切实做好本环节的各项工作。要科学安排,尽可能的实现税务机关一次性调查核实,纳税人一次性报送有关资料,减少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往返次数,减轻基层工作和纳税人办理业务的负担。对工作量较大的个别单位,可根据试点纳税人税源实际,对本通知中确定的工作方式、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对可能出现的人手不够、办税厅拥挤等问题,要提前考虑并做好准备。
  (二)组织培训,提高效率。各单位在开展实地核查前,应集中调查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让每个调查人员明确本次工作的内容、方法、标准和时间安排,确保调查核实工作按期完成。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各单位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争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县(区)局要按规定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尽可能减少纳税人负担,建立高效畅通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沟通机制,及时解决调查核实中纳税人遇到的问题。
  (四)收集问题,及时反馈。各级国税机关对调查核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收集、反馈和解决。调查核实操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相关部门联系。对征管类问题,各市(州)局应及时向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报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业务问题请示单》(附件9)。省局将及时进行回复,确保调查核实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征管科技处:胡谋028-86734003,陈波028-86734011。货物和劳务税处:李亚琼028-86734420。收入规划核算处:王明明028- 86734216。
  附件: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业务主要表单》
  3.《“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对照表》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结果处理规范》
  5.《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清册》
  6.《无法确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清册》
  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情况统计表》
  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情况清册》
  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业务问题请示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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