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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自律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评协[2013]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8
实施时间: 2013-5-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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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3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40号)和《中评协关于印发2013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评协[2013]57号)要求,同时为了落实市评协《关于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甬评协[2006]40号)精神,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决定开展2013年度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目的
  巩固以前年度检查成果,促进机构做优做强做大。2013年度重点开展“回头看”检查和机构抽查,通过检查,进一步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真正体现检查工作促进资产评估行业优质服务、评估机构优质管理,提升评估行业公信力的积极作用。
  二、检查方式和对象
  2013年的检查工作采取自查、抽查二种方式。所有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评协按照20%的比例组织抽查(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除外)。抽查选取检查对象时,重点关注涉及投诉举报、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自查和抽查的检查范围和内容相同。
  检查范围以资产评估机构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评估业务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可以根据评估机构的具体情况,抽查以往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或自查。
  检查内容主要是: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资产评估准则执行情况;评估费用收取情况;资产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具体包括:
  1.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和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重点检查这些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尤其是对评估工作底稿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复核情况及对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情况。
  2.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的情况。自查和抽查工作以抽选评估报告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次序是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重点检查新的评估业务报告)。通过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工作底稿的抽查,重点关注《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准则规范的执行情况,并兼顾其他业务准则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检查重点是:是否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全面履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清晰、准确的陈述报告内容,有无误导性表述;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资产评估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况。检查重点是:是否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是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是否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是否采用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业务。
  4.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的收取情况。检查重点是:评估机构公示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出具票据情况;项目收费价格浮动幅度;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的投标报价;资产评估项目实际收费情况(项目取得方式、收费方式、计费依据或计费标准、实际收费相对于收费标准的折扣、业务约定书载明收费金额及实际收费金额等)。
  5.资产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检查重点是:2012年末,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否持续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条款的要求。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四、自查工作的步骤及要求
  (一)自查前的准备工作。资产评估机构要组织本机构业务水平高、执业经验丰富的评估人员参与自查工作,同时要做好本机构2012年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
  (二)自查的工作要求。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加强本机构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进行自查。要挑选本机构业务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承担自查工作。并要保证自查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因本机构业务项目及其他原因影响自查工作的开展,要确保自查工作有序进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在2013年5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
  (三)自查总结
  2013年5月底前,各资产评估机构要将自查报告,报送市评协。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本机构的经营状况,自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有关建议等。
  五、抽查的步骤及要求
  (一)检查的人员配备。检查人员以本协会的技术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成员为班底,由市财政部门、市资产评估协会选派工作人员和选聘的职业道德好、理论知识和执业经验丰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
  (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前准备工作。各被检对象应当自收到所属检查单位下发的检查通知之日起,做好2012年已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被通知抽调检查人员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积极支持检查工作,妥善安排,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到位。
  (三)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市评协将于2013年5月底前对参加抽查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四)检查的要求。2013年6月底前,抽查要完成实地检查工作。检查程序以及检查人员的权利和检查纪律,按照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检查对象应当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以下检查配合工作:
  1.给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2.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
  3.安排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
  4.及时给检查组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5.检查组认为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五)检查总结和处理工作。2013年8月底前,市评协要完成检查总结和处理工作,并将本次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财政部检查办公室。检查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取得的成效,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的经营状况,针对检查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对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有关建议等。市评协将对检查发现的内部管理规范和执业质量好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检查成绩突出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并将有关情况和优秀检查人员推荐材料上报财政部检查办公室。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执业行为,按照行业自律惩戒规定予以处理。对检查发现涉及违反《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及《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移交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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