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会[2013]2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5-8
实施时间: 2013-5-8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4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会计改革,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3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一)公共学习内容
  所有会计人员都应学习《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
  (二)分行业学习内容
  1、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应学习《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及后续规定(二)》(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年报工作通知等内容)、《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二)》(包括营业税改增值税等新增内容);
  2、小企业会计人员应学习《小企业会计准则》、《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三)》(包括小企业纳税实务);
  3、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学习《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医院会计人员还应学习《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还应学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校会计人员还应学习内容另行发文。但后三类行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可暂不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行政单位会计人员应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5、农村财会人员应学习《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6、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应学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7、年度内增补的其他学习内容。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政策调整
  为了与新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充分衔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即以学分认证登记,以学时保障的管理制度。对每类会计人员均制定单科学分、学时和总学分、总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24学分。凡在当年取得总学分的会计人员,即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内容。持证无业人员、在校学生适学内容达不到24学分的,可选学其他类别相关科目,补足最低学分。
  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取得证书的次年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含高级会计人员)调整为以年度为周期,会计人员应在当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并取得规定学分,如因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凡以前年度(2009年至2012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习内容的会计人员,应尽快补学并通过财政部门考核认证,以免在会计从业资格省内外调转等事项上受到影响。
  凡在不同年度内安排的相同的继续教育科目,无论会计人员在哪一个年度内完成,不分年度先后,均在该科目安排的年度内视同取得相应学分,无须重复学习和考核。对成序列的不断有补充更新内容的课目,如《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系列课程,应在各自规定的年度内完成。
  鼓励会计人员自愿跨类别学习,其学习的科目在认证范围之内的予以认证,多得的学分作为以后会计创优评先、职称评审、继续教育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面授培训、自学、远程教育等多种学习方式,但必须通过同级财政部门的考核认证,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进行认证。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所属财政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认证记载,并及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平台,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登记。
  三、有关问题衔接
  (一)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陕单位在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除完成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习内容外,可结合本行业、本系统会计工作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其他学习内容,并制定学习、考核计划,上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纳入财政部门考核认证的范围。
  (二)会计人员因工作调整、单位管理需要、个人学习便利等原因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市区、部门,且符合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管理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
  (三)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学分折算标准如下:
  1、参加国家和省级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及高级会计师考试通过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目考试,折算为24学分;
  3、独立承担省市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在当年结项的,可在当年按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5学分;
  4、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作者折算为10学分,其他作者各折算5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的会计类书籍,每本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著的,每本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
  7、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以上折算,均以当年通过和取得的为准,并在当年予以折算,跨年度不予折算。折算时应提供经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准考证、成绩合格单、单科合格证、课题结项证明等证明资料,经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予以折算学分。凡折算学分后,仍不足当年应完成的总学分的,应自选有关科目取得相应学分,补足总学分。
  以上学分折算规定,若与财政部后发文件不相符的,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四、有关要求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职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严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认证登记。会计人员应及时在有关信息网上查询自己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并可联系管理部门在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记录,接受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审核。凡未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认证登记或认证登记不全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各类会计先进的评选,不能取得职称评审的相应分值,并将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中受到影响。
  (三)不断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根据会计人员层次和技术等级积极开展分类施教,严把教师质量关,确保培训质量不断提高。努力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培训管理模式。
  2013年5月8日

相关附件:
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对照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 国管财[2010]21 2010/5/12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2007/5/28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征求意见 会协[2008]35号 0001/1/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2023/9/27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津财会[2024]3号 2024/2/19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 2014/10/23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3-2014年度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 厦财会[2013]28 2013/5/14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 绍市财会[2014] 2014/3/17
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 建市监函[2015] 2015/12/15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告 201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