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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建二[201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31
实施时间: 2013-1-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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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滨海新区财政局、商务委、科委、文广局:
  为做好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建函[2011]75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制定了《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13年1月31日
  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加强和规范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建函[2011]75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领、市场主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追踪问效、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为:滨海新区区域范围内的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和动漫创意产业领域的具有产业引领能力和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建设项目。
  现代物流业:重点支持大型综合物流产业聚集园区、物流配送体系、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及电子商务等重点建设项目。
  科技服务业: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孵化转化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等重点建设项目。
  动漫创意产业:重点支持动漫创意产业综合示范园区、孵化转化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等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运)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及我市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试点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申报项目具有较高的信息化、科技化、节能环保水平;商业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对全国或区域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
  (五)申报项目近三年没有享受或正在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对于公益性强、行业带动作用大,社会融资比较困难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较大、项目获利能力较强,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模、贷款期限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其他资助方式。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会同滨海新区政府等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试点工作年度计划和拟实施的重点项目方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和主要任务,可行性分析,项目规划和实施步骤,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向滨海新区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规定的申报材料。滨海新区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拟定试点项目名单,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滨海新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试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财政部、商务部确认。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确认结果,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下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将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到滨海新区财政局,滨海新区财政局根据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中央专项资金连同地方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会同滨海新区政府等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及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起到的示范带动作用等。在此基础上,全面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滨海新区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初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项目报告)。各项目初审部门对项目报告进行审核后,编制汇总项目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等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经项目初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等部门。
  第十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责令项目承担单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督促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不能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项目,将取消项目单位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七条 对骗取和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由滨海新区财政局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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