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预[2013]3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25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6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及相关资料后确定为跨省市总分机构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税款分配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涉及市与区县的分配仍按现行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分配我市的企业所得税调库收入,根据我市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为市级收入。
  三、缴库办法
  (一)总机构缴库办法。总机构预缴税款、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汇算补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分摊的分支机构查补收入,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税务机关在开具完税凭证时,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应分几种情况填写:
  1.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市20%”;
  2.十五个区县的企业(不含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市5%、地市15%”。
  3.滨海新区企业(不含市级固定收入企业):
  (1)塘沽、汉沽、大港所属企业,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市5%、地市1.5%、区县13.5%”。
  (2)开发、保税、高新所属企业,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市4%、区县16%”。
  (3)其他新建功能区所属企业,按照现行市对区县财政体制和滨海新区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其余20%按上述省市、地市、区县分享比例,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分支机构缴库办法。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手续。税务机关在开具完税凭证时,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应分几种情况填写:
  1.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填写“中央60%、省市40%”;
  2.十五个区县的企业(不含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填写“中央60%、省市10%、地市30%”。
  3.滨海新区企业(不含市级固定收入企业):
  (1)塘沽、汉沽、大港所属企业,填写“中央60%、省市10%、地市3%、区县27%”。
  (2)开发、保税、高新所属企业,填写“中央60%、地市8%、区县32%”。
  (3)其他新建功能区所属企业,按照现行市对区县财政体制和滨海新区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三)对于不实行跨地区分享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比照我市非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的所得税分享比例和有关办法入库。
  四、监督和管理
  税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我市总分机构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一)对总机构要认真审核统一计算的企业利润、应纳税额和企业申报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情况,准确核定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特别是财政部文件规定的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作为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比例。
  (二)对分支机构认真审核应分摊比例计算是否准确,及时足额将分支机构应缴入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征缴入库。
  五、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008〕15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3年3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京财预[2013]26 2013/12/23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北省邮政公司总分机 冀财税[2014]23 2014/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浙财预字[2009] 2009/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4/6/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沪财预[2012]96 2012/8/16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 昆国税发[2013] 2013/10/1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黔财预[2009]66 2009/5/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4/6/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4/6/1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 浙财预字[2008] 2008/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