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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教[2013]13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2-20
实施时间: 2013-2-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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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证的公益性事业。近年来,国家和省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促进了义务教育发展。但是,在有些地方,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基础薄弱、制度执行不严等原因,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财教〔2012〕425号)有关精神,结合新修订的《中小学财务制度》和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放到更加突出位置
  1.提高思想认识。管理好义务教育经费,事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观念,把管理好义务教育经费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抓实抓好。
  2.深入组织学习。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及辖区内中小学校长学习《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增强依法办学的意识;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学习《中小学财务制度》等相关财会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
  3.加强宣传工作。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内涵,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让义务教育各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让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理念和要求深入人心。
  4.转变工作作风。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始终树立求真务实、为民服务的理念,全面掌握当地教育及经费管理实际情况。要带着感情与责任开展工作,要深入学校了解实情,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中的问题,如公用经费及取暖费支出的管理模式,取暖费支出等在公用经费中优先保障的落实情况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将取暖费在公用经费中单独核定,并不断总结完善相关经验。
  二、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5.科学合理安排经费。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继续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在经费安排上重点向农村、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倾斜,向义务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精神,教育经费使用要由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发展实际需要,共同提出经费使用方案。在安排中小学校预算时,要优先确保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教学需要,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并加大对薄弱学校和教学点的支持力度。中小学校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2013年,各市县要对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保障情况进行排查,按照“保基本、补短板、扫死角”的原则,优化支出结构,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
  6.严格学校经费管理。中小学校要规范经费使用程序,完善内控机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人员经费,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和虚列支出等。
  7.夯实管理信息基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事业统计数据,教育部门应当对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杜绝“双重学籍”和“在校不在籍”情况的发生。
  8.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规定,财政部门要发挥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财政所可以发挥“就近监管”的优势,加强对中小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管。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教育部门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本校财务收支状况,加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政府采购等情况的公开力度。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视情况开展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专项检查。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奖惩机制
  9.明确管理责任。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负主要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县级财政投入,组织和指导中小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管理和培训学校财会人员,监督中小学校经费使用。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得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10.强化预算监督。中小学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中小学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年度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预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举借债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提供担保。
  11.建立奖惩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逐步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生的重大问题视情况进行通报。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将作省财政厅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迅速传达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贯彻落实,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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