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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流[2013]29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25
实施时间: 2013-4-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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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服务业委: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号)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号)规定,结合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服务业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并接受财政部、商务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资金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管理,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支持重点,集中财力支持项目建设、改造和发展: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
  (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
  (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
  (四)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
  (五)其他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优先支持以奖代补和贴息项目。其中:
  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0%。每个项目连续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含获贴息的银行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上述支出归垫。
  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上述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与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对已享受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十一条 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按照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结合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额度,围绕省政府发展服务业的重点,在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经初审、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将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支持条件的具体项目,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区。
  第十二条 各地应结合以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围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加强前期宣传,提早准备,着重挖掘、培育一批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需要,基础好、成规模、有成长性和代表性的优势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各地建立项目库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采取项目法管理的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
  2.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3. 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
  4.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 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核准、审批文件;
  6.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7. 土地使用有效证件;
  8. 新建项目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9. 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支出明细汇总表,在建工程进度情况说明、费用支出估算表等;
  10. 贴息项目: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利息支付凭证及银行查询系统企业贷款记录(贷款余额详细信息和借据信息)等材料复印件;
  11. 以奖代补项目:支持环节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12. 补助项目:有关单位出具的开工证明,已完工部分支持环节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13. 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其他方式管理的项目,所须提供材料将结合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在向上级部门申报前,要由同级财政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派人到项目单位或有关机构现场与10-12项资料原件进行核对,核验后由财政部门填写《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资料核验表》(附件4),服务业主管部门填写《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情况现场核验表》(附件5),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分别由财政、服务业主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随同其他材料装订成册(胶装A4大小),并由市(县)级服务业委、财政局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服务业委与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服务业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评审确定。
  省直属企业(单位)的申请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由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直接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在收到辖区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后,要对其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上报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申报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对审查合格项目要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上级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各市(县)汇总上报当年项目申报材料时,要将上年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作为重要材料组成内容一并联合报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贷款合同、资金入账凭证、利息支付以及补助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等财务方面的审核。贴息类项目,主要核验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利息支付凭证及银行查询系统企业贷款记录(贷款余额详细信息和借据信息)等材料;补助类及以奖代补类项目,主要核验支持环节费用支出凭证、支出明细汇总表及费用支出估算表等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申报资格、土地使用、环境评价、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协调申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省服务业委会同省财政厅聘请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按规程组织综合评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专项资金支持规模与上年资金使用绩效挂钩。绩效评价好的适当增加专项资金规模,绩效评价差的将核减专项资金规模。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专项资金管理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加大专项资金扣减力度直至扣减全部专项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按程序确定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收到省下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本级服务业委通知项目单位,并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其中:
  采取补助方式的,应按预算、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建设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
  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应在收到省下达资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财政局要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服务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地方资金投入及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等。具体指:
  预算执行进度评价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算执行序时进度要求。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评价项目安排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项目建设实施是否符合商务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等相关程序、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是否及时拨付到位、项目实施是否按照进度要求实现相关效益目标、各级服务业部门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和行业统计数据、是否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等。
  地方资金投入评价专项资金带动地方及社会资金投入情况。
  项目资金管理报备情况评价各级财政和服务业主管部门是否及时、完整报送项目和资金使用安排情况以及季报等。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服务业委会同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季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一年内,项目单位应填报《服务业发展贴息(补助)项目后评价情况表》(附件3),经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其建设、运行以及实际效益等情况签署后评价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服务业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3.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后评价情况表
  4.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资料核验情况表
  5.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情况现场核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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