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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3]5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3-23
实施时间: 2013-3-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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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飞地经济”是打破行政区划限制,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在异地建设工业项目,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今后要把发展“飞地经济”作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加快工业生产力布局调整,促进要素向条件适宜地区聚集和集中,形成符合省情实际、带动能力强的增长极,推动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推进“三区”建设、实现“两新”目标发挥战略支撑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飞地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依据我省“四区两带一线”区域经济布局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引导、支持青南地区将因保护生态、不适宜在当地发展的工业企业、项目向省内三大工业园区转移建设,探索政策帮扶与经济协作紧密结合的新模式,打造各具优势、关联互动、错位发展的产业格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促进“三区”建设,为青南三州与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支持青南地区按照全省工业发展总体布局要求,依据本地区特色优势资源和投资者意愿,自主选择在三大工业园区相关产业园设立飞地,建设工业项目,构建利益分成向“飞出地”(青南地区)倾斜,促进优势产业向“飞入地”(三大工业园区)聚集,提高综合效益,实现共同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坚持与对口帮扶紧密结合,鼓励对口帮扶青南地区的各省市、地区和单位到三大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建设基地,拓宽帮扶空间,探索产业帮扶与经济协作双赢互利的有效途径。坚持以项目为载体,统筹做好规划、利益协调、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推进“飞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飞地经济”项目选择,必须依据全省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工业项目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飞入地”产业规划要求。对“飞出地”的农牧产品精深加工、民族手工艺、中藏药开发、矿产资源精深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因生态保护、远离市场、规划限制、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实施的工业项目,通过招商引资、企业迁建等方式落户到“飞入地”,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除落入三大工业园区外,企业自主选择落户地的工业项目不列入“飞地经济”项目范畴。
  (二)“飞出地”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对口帮扶省市扶持项目、州内企业迁建项目及新设分、子公司等项目的谋划和组织。对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的项目,由“飞出地”按照全省产业规划布局要求,主动与“飞入地”衔接,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共同促进项目落地,并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协助“飞入地”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期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做好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能源消耗总量等调剂工作。
  (三)“飞入地”对“飞地经济”项目纳入园区规划统一管理,并负责提供项目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及日常服务管理,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土地预审、环评、安评、能评以及水电路气配套等,落实投资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飞地经济项目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以及招商引资、节能减排等专业数据,双方据实商定比例,由“飞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年底由省统计局按照双方商定的比例,分别纳入“飞入地”和“飞出地”核算。
  (五)“飞出地”和“飞入地”要建立常态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在项目考察、洽谈、落地及运行等工作中紧密沟通协商,及时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和运行。
  (六)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服务,全力支持“飞地经济”项目建设和发展。省经委负责“飞地经济”项目的筛选,协调督促项目实施。省发展改革、交通、电力、铁路等部门负责协调建设“飞地经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分成比例,会同税务部门通过两级结算划转分成税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能源消耗总量指标调剂。省统计局负责统计指标体系设计及业务工作指导,协调统计数据分享。省科技厅负责完善科技政策,支持项目科技研发与应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引进人才、技能培训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三、政策措施
  “飞地经济”项目与三大工业园区所有工业项目同等享受国家和省以及所在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对“飞地经济”项目,原则上由“飞入地”按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保障用地,具体征地、拆迁等相关费用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国土部门优先保障“飞地经济”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二)财税政策。企业各项税费实行属地征收,即由“飞入地”财税部门负责征收,报省财政、税务部门备案。“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省财政不参与分享,原则上参照6:4比例分成,或由“飞出地”与“飞入地”协商确定具体分成。重大项目分成比例由省“飞地经济”协调推进机制协调确定。
  (三)环保政策。对“飞地经济”项目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量指标,在加强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予以优先调剂。通过调剂后纳入“飞出地”统计。
  (四)投资政策。对“飞地经济”的一般工业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核准或备案。重大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以外,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但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简化程序,限时办结。“飞地经济”项目建设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双方据实商定比例,由“飞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年底由省统计局按照双方商定比例,分别纳入“飞入地”和“飞出地”核算。
  (五)就业政策。根据“飞地经济”工业项目需要,优先向“飞出地”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及技术培训。“飞地经济”项目建成后,企业用工除专业人员外,其他岗位用工50%以上原则上要招聘“飞出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四、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全省“飞地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省“飞地经济”协调推进机制,由省经委总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金融办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统筹飞地项目布局,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协调推进机制在省经委设立办公室,负责“飞地经济”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信息反馈等日常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省政府研究协调解决。
  加快发展“飞地经济”是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布局,加快青南地区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为项目落地、建设、运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青南地区各级政府和各工业园区要主动沟通协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规范有序、良性互动的招商和发展环境,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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