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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3]8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4-16
实施时间: 2013-4-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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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6日
  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2013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2012〕4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物流、房地产、会展、社区、中介、商贸等经营性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中,有关支持商贸服务业的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11〕1143号)执行。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级统一管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为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拨付,共同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扶持和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物流、房地产、会展、社区、中介、商贸等经营性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其他需要重点发展的服务业新兴业态,重点支持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服务业前期项目,国家安排的服务业项目配套,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及开展服务业检查、评审等其他工作。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投向、无银行贷款的一般性服务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进行补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每次不超过1000万元;对国家安排的服务业项目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配套。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固定资产贷款的服务业项目和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年度服务业项目支持方向。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青海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等级。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均已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服务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年度支持方向,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照申报要求组织项目,联合上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按照第七条要求报送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二)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年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新注册者需提供验资报告)。
  6.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7.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
  8.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9.项目单位所在开户行出具的银行存款证明。
  10.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州(地、市)以上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或签订的贷款合同文本。
  11.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审定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对评审项目在全省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予以取消。
  (二)引导资金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进行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对确实无法完成,或需要变更实施的项目,需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引导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每月初要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地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必要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
  第十五条 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并对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项目资金计划,对所属地区暂停下一年引导资金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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