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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3]103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4-25
实施时间: 2013-4-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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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2013年4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学前教育的快速、稳步发展,根据《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结合《青海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就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的各项职责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和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前教育也得到了稳步发展。但是目前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资源缺乏,办园条件有限,师资队伍不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农牧区学前教育发展滞后,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因此,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发展,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对于提高人口整体素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确定到2015年,每县建设1—2所标准化幼儿园,每个乡镇建设1所以上中心幼儿园,形成以县级标准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和村级办园为主体的农牧区学前教育格局,学前一年毛入学率达到85%、学前两年毛入学率达到75%、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60%的目标,并提出了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学前教育的具体要求。同时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规定,并实施了学前一年保育教育费资助政策。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省学前教育的发展。省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学前教育注重公平,重点加快山区和牧区学前教育发展,实现城乡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各地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抓住机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教育规划纲要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规定,通过努力,实现我省学前教育跨越发展,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要本着“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有质量”的原则,以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特别是农村学前教育入园率为重点,加大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投入力度,重点发展农牧区学前教育,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引进市场机制,正确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满足社会对学前教育多元化需求。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出台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综合改革,努力实现学前教育发展的各项规划目标。各级教育部门要做好学前教育各项规划,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新建幼儿园规划建设步伐,努力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多种学前教育办学形式,为社会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全省学前教育健康、稳步、科学发展。
  二、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要求,统筹规划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投入的导向和调控作用,在大力发展公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建立政府投入、鼓励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要制定吸引社会力量投入学前教育发展相应政策,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园、捐资助园,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二)地方为主、省级补助。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学前教育发展模式,研究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新建、改扩建项目资金的统筹协调,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以奖补方式为主,按项目支持各地学前教育发展。
  (三)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各地要根据《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青海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做好“十二五”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在规划编制中,将幼儿园建设与资金筹措、师资队伍建设、运行保障等工作相衔接,统筹协调、合理布局,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建设。
  (四)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布局,在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主体作用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改扩建幼儿园,扩大各类学前教育资源。要循序渐进、勤俭节约,切忌贪大求洋,造成资源浪费。要充分体现普惠性和公益性原则,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需求。少数民族地区要重点支持“双语”幼儿园建设。
  (五)加大改革,创新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经费投入及使用管理机制,以项目带动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整体推进学前教育在办园、收费、管理、用人和提高保教质量方面的改革,注重经费使用绩效,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三、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工作
  各地要根据《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发展目标,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幼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制度。为支持和引导地方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点支持7大类10个项目。按规划完成《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年度目标、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和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任务等各项规划目标。
  (一)支持农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简称“校舍改造类”项目)。
  1.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支持选择农村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幼儿园,保证园舍安全,配备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省级财政(包括中央资金)按照拟改建的闲置校舍面积,每平方米800元测算,对各地按60%进行补助。
  2.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支持依托当地农村小学和教学点现有富余校舍资源,增设附属幼儿园,进行功能改造,配备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等,满足基本办园需要。按照每班5万元标准对增设附属幼儿园予以一次性补助。
  3.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支持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鼓励各地从农村幼儿园教师、大中专毕业生或幼儿师范毕业生中招聘巡回支教志愿者,依托乡村幼儿园、村委会等可用资源,对偏远地区适龄儿童和家长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巡回指导。对巡回支教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对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按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一次性补助1.5万元;县级财政负担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足部分和公用经费等。
  (二)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简称“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类)。
  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努力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在城镇建设一批与城镇化建设相适应、规模适度、满足需求、办园规范的公办幼儿园,落实乡镇中心幼儿园新建项目,扩大公办幼儿园总体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主体作用。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幼儿园(简称“综合奖补类”项目)。
  1.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税费优惠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建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对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和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工作实绩突出的地区,进行奖补。
  2.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各地要鼓励当地城市各级各类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四)实施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计划(简称“幼师培养培训类”项目)。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力度,实施幼教师范专业学生定向培养资助制度。将幼儿教师培训列入省级中小学培训计划,各地要加大投入,对转岗幼儿园教师、招聘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对在园教师进行定期轮训。
  (五)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简称“幼儿资助”类项目)。
  各地要落实好学前一年教育资助政策,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城镇幼儿园不低于800元,农牧区幼儿园不低于1200元。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六)加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发力度(简称“资源开发类)。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优质教育资源,投入资金开发适合学前儿童发展、符合我省实际的学前教育资源,重视儿童习惯养成,生活自理能力培养和德、智、体全面发展。
  (七)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评价机制(简称“评价机制类)。
  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评价制度,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评价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等方式,加强对幼儿园的评价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办园条件、师资队伍建设、保教设施配备及日常保教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管理,引导学前教育机构坚持科学的质量观,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情况予以奖补。
  四、推进改革,强化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推进综合改革
  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深化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健全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
  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强化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
  (二)加强精细化管理
  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幼儿学籍,教师数量、资质、待遇,办园条件等方面的情况,并定期更新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为日常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研究制定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对公办园和接受政府经常性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入园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幼儿园资产管理制度。对公办幼儿园的国有资产,按照《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1号)进行管理。对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开办幼儿园的,应明确产权,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对经费的安排使用、项目进展、政策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要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政策的宣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和舆论引导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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