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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5
实施时间: 2013-5-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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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省旧版车购税完税证明库存情况,省局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新版车购税完税证明的发放时间为4月22—26日。请各地结合业务需要,自定用量,按时领取,确保车购税征管工作不受影响。
  二、为保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正常启用,省局已确定号码为00000000001-00000000200的200本完税证明作为样本,下发各地送交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各地应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及时告知防伪措施,以便审验真伪。样本证的领销手续及报表填报方法,按票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在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前,应及时在当地车购税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告知纳税人新版完税证明的启用时间及旧版完税证明的废止时间。但公告中不得涉及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技术说明及防伪措施等内容。
  四、各地应于2013年7月1日后,以市局为单位,抓紧将剩余的旧版车购税完税证明进行盘点统计,然后集中到货劳税管理部门封存保管,并编制销毁清册一式2份,1份由市局留存,1份报省局备案。省局将组织各地对旧版车购税完税证明实行集中销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用于查验新版车购税完税证明真伪的长、短两波段荧光灯及十倍放大镜由各地自行购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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