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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3-5-13
实施时间: 2013-5-13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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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证券公司:
  为适应不断增加的证券质押业务需求,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现将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申请成为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级C类(含)以上结果;
  (二)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场地、设备;
  (三)具备完善的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
  (四)办理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从业人员已参加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考试通过。
  二、证券公司申请成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申请书;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人员、设备配置、营业场地、库房情况、财务状况的说明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成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的证券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后,方可开展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四、本公司定于2013年5月21日-24日在北京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及考试,培训通知已于近期发出,请有意成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的证券公司及时报名。
  联系人:王星、鲍梦丹
  联系电话:010-59378635、59378725
  电子邮箱:xwang@,
  mdbao@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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