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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黔府办发[2013]2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4-18
实施时间: 2013-4-1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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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畅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渠道,优化创业就业环境,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和谐;紧密结合我省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创业就业;大力改善创业就业环境,加强创业就业服务,构建创业平台,实行优惠政策,解决好返乡创业就业中存在的信息、技术、资金、场地、人才、服务等突出问题,形成有利于创业就业的良好环境和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返乡人员成功创业,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创业服务
  (一) 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各地要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征地及项目落地等方面的全力支持;在人事档案代理、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及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优化创业环境;要向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公益性服务,积极落实“3个15万元”扶持政策,大力实施“三个百万工程”和“青年创业带富工程”。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服务。
  (二) 指导帮助返乡创业人员选准选好创业项目。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目录,建立信息沟通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指导帮助返乡创业人员选准选好创业项目。积极引导返乡创业人员立足本地农业资源,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茶叶、蔬菜、马铃薯、水果、核桃、中药材、特色小杂粮等特色优势产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技推广、包装储运、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农业产业化配套服务企业。要紧紧围绕我省集中力量打造“五张名片”、深入实施“四个一体化”和大力推进“5个100工程”重点发展平台的契机,引导返乡创业人员主动接受大中型企业的辐射带动,积极发展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要主动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大力发展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积极引导返乡创业人员在运输、商贸、餐饮、旅游等领域发展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着力发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三) 加强信息引导。各地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涉农部门提供农村劳动力需求数量、外出务工和返乡就业创业人数等情况,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返乡创业人员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传送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
  (四) 帮助解决人才引进和用工问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返乡创业人员和所创办的企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提供各类服务。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在人才引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员工落户、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平等对待,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服务。
  (五) 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在产业园区建立返乡创业园区,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各县(市、区、特区)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要预留生产设施用地,用于建立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或返乡创业一条街。结合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在新区拓展和居民安置时,集中规划建设一批门面型孵化基地,提供和完善居民服务。
  三、搞好政策扶持
  (一) 放宽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人员进入,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对返乡创办经济实体且属于当地重点发展产业或行业的,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在符合城乡规划、市(镇、村)容、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创业人员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允许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创业人员除依法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后,实行6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返乡创业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创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3500元。
  (二) 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对返乡人员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外出务工人员创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优惠,即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限额扣减。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坚决予以取消取缔。地方收取的各类综合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返乡人员,免收属于省内权限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整合财政及其他资金,对返乡创业给予支持,特别是要落实好微型企业财政补助5万元的政策。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返乡创业优惠政策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返乡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对返乡人员创办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的,优先纳入扶贫金融合作项目贷款支持对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达到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优先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或者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四) 完善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采取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开办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系、互保贷款,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满足返乡创业人员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在全省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开辟返乡创业人员专柜,专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要给予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妇女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最高8万元放贷,但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 做好社会保险参保和接续工作。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后失业的返乡务工人员纳入失业登记,对省内异地就业返乡务工人员符合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允许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与以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返乡就业人员在外省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将其纳入当地社会保险范围;返乡就业人员在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务农的,其转移到本省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重新到城镇就业的,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二是没有就业的农村居民到属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返乡就业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谋职业的,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省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接转医疗保险关系时,允许按照省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省外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六) 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各地及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返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把返乡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规划、扶贫开发规划、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创业环境。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利用宅基地房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对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其长期投资、稳定发展,及时妥善解决其扩大生产所需用地问题。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
  (七) 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各地要把返乡创业人员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返乡创业人员所创办企业,属于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的,要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八) 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外出务工人员创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年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有就业愿望而难以实现就业的,实行重点帮扶,采取政府购买岗位、实行岗位补贴等方式,帮助实现就业。
  (九) 简化审批程序。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相关部门要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减少办事环节,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为创业者建立开业和立项的“绿色通道”。
  (十) 落实相关待遇。返乡就业人员在城区就业的,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就近安排就读。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返乡就业人员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将患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返乡就业人员及时纳入民政医疗救助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批。返乡就业人员在城区内企业重新实现就业的,由所在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廉租房租金标准将住房出租给返乡就业人员;对吸纳返乡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允许建设农民工住房,或由企业统一为返乡就业人员承租政府建设的农民工住房;企业建设农民工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四、注重人才培养
  (一) 开展创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创业促进组织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技术指导、管理咨询、融资指导、企业诊断、后续跟踪等服务,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返乡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地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返乡创业者指导(服务)中心,免费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交流活动和科技讲座,使创业者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各地要结合农业和农村特点,筛选一批用工规范、市场前景广阔、社会责任性强的企业作为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实习基地,并从地方筹集的创业引导资金中给予实习补贴。要引导已创办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发展能力。
  (二) 加强职业培训。各地要将返乡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青年培训计划”等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要开展创业培训,对进入产业园区就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就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职业培训。参加职业培训的农村劳动力,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别是对考入技工院校的农村“两后生”和家庭困难人员,在给予补贴和助学金的同时,要掌握其就业动向,尽量留在本省就业。要加大投入,完善培训补贴制度,加强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返乡人员中具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才,纳入人才管理,由相关部门及时提供跟踪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 强化目标管理。各地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定期督查,年度考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返乡创业的指导,做好检查督促和目标考核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开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调查统计工作,并提供人员、经费等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服务内容,加强指导,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监督机制,对返乡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 做好基础工作。县乡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基础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对本地外出务工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对准备返乡创业或已回到本地创业人员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创业意愿和需求,根据实际制定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要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成功人士的联系,对有一定经济实力、有返乡创业意向的要建档造册,定期联络,宣传推介家乡的发展变化、投资政策、优势项目等,以乡情、亲情、友情感召返乡投资兴业。对重点返乡创业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联系制度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三) 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相关政策、成功做法和经验,弘扬创业精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返乡创业带头人先进事迹总结和评选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对做出贡献的返乡创业先进人员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各地要注重从返乡创业人员中培养、选拔农村基层干部,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带领群众致富的作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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