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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人社发[2013]2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4-8
实施时间: 2013-4-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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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做了新的法律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号)要求,决定2013年4月10日至6月20日就我省现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其派遣使用劳动者的情况集中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对我省劳务派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进一步督促企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促进我省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二、具体安排
  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采取摸底调查、自行整改、行政抽查和通报公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一阶段(4月10日—4月25日):摸底调查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各劳务派遣单位填报《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表》,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内容(见附件)。4月20日前报本单位住所地所在的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月23日前,由市级部门汇总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阶段(4月26日—5月20日):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用工行为。各市(区) 应要求所辖区域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尤其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5月21日—6月15日):行政抽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抽查,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整顿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并对严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单位,督促指导其进行整改。
  第四阶段(6月15日—6月20日):对专项行动结果进行通报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明确部门职责,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工作,全面落实专项行动目标任务,确保专项行动有序进行。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行动,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同开展。
  (二)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各市(区)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账。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据实填写《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表》,并督促定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与被派遣劳务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定义务情况,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并印发宣传册、宣传页,让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责任和政策内涵,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氛围。
  各市(区)要对本地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于6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书面总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管理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监管处
  联系电话/传真:029-87291328
  029-86138155
  附件:《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表》(请点击下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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