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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28
实施时间: 2013-3-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29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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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相关收费举报投诉较多的实际情况,今年以来,我局组织人员对市管范围内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具体经营服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抽查检查,发现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违反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市的价格收费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特别是部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期,我局专门组织市管的城六区以及高新、经开、曲江新区等区域内350余个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法规政策培训,并依法监制了《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一)、(二)》、《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样式见附件1、2、3),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见附件4),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现就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2〕259号)的要求,城六区以及高新、曲江、经开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制工作。
  2、为了便于区县规范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也可以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自行监制的,也应当执行《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的要求,严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完善具体规范要求,确保明码标价落实到位。
  3、为了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操作执行、减少办理手续,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再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向在市级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出据监制证明,同时不再使用公示牌打印格式系统,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管理权限进行备案后持备案批复及收费证直接到市价格协会办理公示牌手续,依据备案内容自行填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公示牌在有效期以内(2012年7月以后办理的执行期一年)仍然有效,有效
  期到期后自行废止并改用新式公示牌。原公示牌未标示的其他收费项目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公示。
  4、市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收费的备案和收费证办理工作,尽量减少程序、减化手续,提高办理效率。要认真审核公示内容,积极主动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等内容,确保政策和标准公开、透明,收费和公示依法、合规。
  5、各区县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对不明码标价的、不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的、不按规定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的、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随意涂改公示牌的、超过规定执行时间不及时更换公示牌的等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依法处罚,努力把明码标价这一重要基础工作做实做好。
  6、各区县要认真负责做好相关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处工作,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具体问题,该规范的要规范,该处罚的要处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反馈,切实做到不推、不拖、不等、不靠,努力形成“全市一盘棋,上下一条心”、“同向合力,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价格秩序得到有效改观。
  附件:1.《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一)》样式
  《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示例一)》
  2.《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二)》样式
  《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示例二)》
  3.《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样式
  4.《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
  西安市物价局
  2013年3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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