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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经信技术[2013]18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4-8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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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经信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经商省级有关部门,决定自2013年开始将高技术服务业纳入到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作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我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联系和反馈。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8日
  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加强和推进我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有效途径。为鼓励和支持我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我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四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或在商业模式、服务模式创新方面成效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七)文化创意产业和商务服务类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信息和软件服务业、电子商务、研发设计服务类企业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详见附件4);
  (八)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服务营业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少于50%。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
  (一)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在认定前两年内,因企业责任造成服务对象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服务对象对企业服务(产品)有重大有效投诉的;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六)被撤销其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六条 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高技术服务业(技术、产品)项目开发实施情况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企业年度审计报告、T-1年审计报告、T-2年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6.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择优确定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九条 对已被认定的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5月15日。评价的程序、要求与方法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评价材料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第十条 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需办理技术中心更名、依托单位变更、评价暂缓或撤销的,分别按《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对调整或撤销的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各司其责,相应的管理和有关政策参照《办法》的第五章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纳入当地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创新能力评价通用指标体系》
  

相关附件:
(浙经信技术[2013]1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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