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典当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典当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经贸综合[2013]32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10
实施时间: 2013-5-10
法规类型: 典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2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典当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问题的请示》(南经贸市场〔2013〕151号)收悉,现就该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典当行可以办理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2010年之前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由商务部负责,我委仅负责全省(不含厦门市)典当行变更审批。2010年至2011年商务部委托我委开展全省(不含厦门市)新增典当行审批,2012年正式将审批职责下放我委。因此,2010前设立的典当行持有商务部批文及《典当经营许可证》,此后设立的典当行则由我委下发批文并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上述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为我委确认的典当行。典当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即可以办理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含土地使用权抵押、二次抵押)。
  针对部分典当行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情况,请帮助企业协商当地土地登记部门,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5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 2020/5/8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 金地税政函[200 2002/10/3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闽价服[2010]84 2010/4/1
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流通函[2013] 2013/12/3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购置不动产或转让其受 大地税函[2006] 2006/12/30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 闽经贸函综合[2 2013/12/11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 津商务流通[201 2013/6/18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 黔地税发[2008] 2008/5/7
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2016/12/16
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201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