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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建发[2013]64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3-28
实施时间: 2013-3-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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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建设局、财政局,五区一港两基地规划建设局和财政局,市城(棚)改办、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沣东新城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
  去年,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在对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抽查审计中发现,部分区县、开发区和切块管理地区在墙改基金征收中存在随意减免缓及在使用管理中把墙改基金作为财政收入列入到普通帐户或收支没有实行两条线管理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检查组要求我市予以整改纠正,为落实省级检查组提出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足额收缴、管理正规有序,使用专款专用,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4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
  (一)征收标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减免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 征收单位: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
  (四) 使用票据: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二、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科研、开发及推广应用,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应用图集等的开支;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培训、奖励;
  (六)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
  (七)其他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和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等开支。
  三、严格征收管理使用责任。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要建立征收管理使用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超越权限减免缓征墙改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照有关法规、法规予以制止纠正,并追究责任。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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