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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政办函[2013]31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3-14
实施时间: 2013-3-14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329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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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2013年-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13年-2014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除外)、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等。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会议及接待、印刷、物业管理等。具体采购执行《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我市相关政府采购制度。
  四、政府采购应严格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的价格必须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4日
  西安市2013年-2014年
  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目录。
  1.货物类〔未实行协议供货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为5万元及以上〕。
  (1)交通工具(协议供货):
  公务车辆(专用车辆除外)。
  (2)办公设备(协议供货):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碎纸机、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3)移动储存设备(协议供货):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它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及教材。
  (16)其它货物。
  2.工程类〔单项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为20万元以上〕。
  (1)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
  (2)水暖管网维修更新工程。
  (3)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
  (4)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5)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
  (6)污水处理工程。
  (7)其它工程。
  3.服务类〔未实行定点采购的服务项目,单项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为5万元及以上〕。
  (1)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定点采购)。
  (2)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3)印刷(定点采购)。
  (4)物业管理(定点采购)。
  (5)工程设计和监理。
  (6)网络服务费。
  (7)社会中介服务。
  (8)租赁、培训。
  (9) 其它服务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它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它工程。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0.5万元且不足5万元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不足0.5万元(含0.5万元)的项目,不需办理审批手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工程: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实行分散采购,不足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工程,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政府采购方式适用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
  (二)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80万元、工程项目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150万元。
  (三)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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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游客)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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