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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发电[2013]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9
实施时间: 2013-5-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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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65号)精神,现就调整成品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提高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20元和740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水平见附表1。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20元和7805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我省汽、柴油各价区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5月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
  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请各设区市物价局速将此件转至所属县(市、区)物价局。
  附表: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陕西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5月9日

相关附件:
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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