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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行发[2013]3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8
实施时间: 2013-4-1
失效时间: 2015-3-3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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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同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收入、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报送省物价局。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报批。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4月8日

相关附件:
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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