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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3]2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4-9
实施时间: 2013-4-9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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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本市代理记账机构。
  二、普查内容和方式
  1.普查内容。本次普查主要填报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委托单位等情况,具体内容请参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一览表》。
  2.普查方式。各单位应组织本区县代理记账机构在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的“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报系统”中填报普查内容,审核无误后报送市财政局。
  三、相关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是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审核,确保普查质量。
  2.提升管理水平。各单位要把普查工作的实施与201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核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升会计管理合力。
  3.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各单位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一览表》通过“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报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各单位应认真总结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形成分析报告,并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分析报告和《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通过纸质和电子方式报送市财政局,其中纸质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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