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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建房[2013]1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4-25
实施时间: 2013-4-2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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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今年年初以来,我厅陆续接到多起群众投诉,反映长春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选择性地与当地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致使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户的缴存职工无法实现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愿望。为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法权益,现对商品住宅销售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做以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时,应与本地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拒签或有选择性地与当地部分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遵守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只与本单位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营销业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公积金贷款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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