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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启用部分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法[2013]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17
实施时间: 2013-4-1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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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厅职责分工调整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使用和启用部分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其中:调整“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专用章(1)”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事项时使用,由厅会计处保管;启用“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专用章(4)”,用于办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时使用,由厅企业处保管。上述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省财政厅相关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各个环节,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仍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加盖浙江省财政厅印章。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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