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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猪病害肉监管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经信商贸函[2013]125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8
实施时间: 2013-5-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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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市工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据2013年5月6日《广州日报》报道,福建省漳州南靖县近40吨病死、病害猪肉销往湖南、广东、江西等地,案值达300余万元。该事件暴露出当前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执法不严等问题。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管,防范病死猪、病害肉进入我省流通环节,造成肉品质量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相关情况,结合《2013年广东省生猪(牛、羊)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会同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彻查福建省漳州南靖县近40吨病死病害猪肉品的流向,重点检查城乡结合地区、肉菜市场、肉食品加工企业和肉品冷藏企业,依法查封未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猪肉产品。对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要求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做好防范措施,严禁为不法分子提供私宰、加工、储存、非法交易病死猪、病害肉的场所。
  二、加大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监管力度。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将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结合起来,强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提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监督屠宰企业做好屠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商务部、财政部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第9号),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强化病死、病害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加强相关工作人员教育,落实监管责任人,定期检查无害化处理相关记录。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引导消费。充分利用当地主流媒体,以及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工具加大宣传力度,举办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品,宣传病死猪、病害肉的危害,营造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病害猪及肉品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
  请各地将开展工作情况于2013年5月17日前报我委(商贸服务业处),我委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检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年5月8日
  (联系人:柯哲、吕振明,电话:020-83135823、83135964,传真:020-8313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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