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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13]4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4-11
实施时间: 2013-4-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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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客运量大、人均占用道路面积少、运输效率高等优点和人均能耗低、环境污染较小等优势,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集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城市节能减碳、降低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是满足居民出行需求、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2.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核心理念,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方便市民出行、提高节能减排水平为目标,优化线网、完善换乘、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城乡统筹为工作重点,政策法规与市场调节为手段,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服务中的主体地位,构建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低碳、环保的公共交通系统,满足居民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3.坚持规划先导、稳定和谐。坚持城市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性定位,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调控作用,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高系统效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有序发展。
  4.坚持政府主导、规模经营。坚持政府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充分整合城市公共交通资源,优化市场格局,推进公交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5.坚持综合配套、统筹发展。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民航、道路运输等对外交通运输枢纽的衔接,统筹城际、城市、城乡客运系统发展,切实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优先地位。
  6.坚持科技创新、低碳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与先进成果应用,提高行业智能化水平,提升行业管理和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运营效率。坚持快速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并重,建设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三)发展目标
  7.总体目标。建立服务上档次、管理上台阶、财政可支撑、百姓得实惠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居民出行方式中的主体地位,初步建立以大运量公交方式为主,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低碳、环保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交,更多乘公交。
  8.具体目标。至2020年,市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以“公交都市”为建设目标,建成以轨道交通或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BRT)为骨干、城市公共汽(电)车为主体,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0公里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20标台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公交站点300米半径覆盖率达到50%以上,500米半径覆盖率达到85%以上。市区人口小于100万的城市,以“低碳城市”为建设目标,建成以“公共汽(电)车﹢自行车﹢步行”为主体,多种交通方式有效衔接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城市中心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以上,公交车辆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5公里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导
  9.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兼顾铁路、民航、城际客运、城乡客运的现状及发展需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与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有机衔接,以指导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10.积极推进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时,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发挥规划先导作用,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城市土地利用与公共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控制交通走廊及交通设施用地。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11.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场站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公共交通换乘中心,实现多种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加大公交首末站、中途站、停车场、换乘接驳站建设力度,完善配套设施,城市公交车辆进场率达到85%以上,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50%以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道路、居住区、商业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和重要旅游景点等大型项目,应同时规划建设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相应的公共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各地要对大型项目开展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前期符合性审查和后期专项验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批准建设;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对于已经建成的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等大型交通枢纽,要建设公交换乘设施,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对外交通的无缝衔接。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
  12.加强公共汽(电)车优先车道建设,保障公交路权优先。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建设与改造时,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公共汽(电)车优先车道。市区内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或单向两车道以上的主干道,应设置全天或者高峰时段公共汽(电)车优先车道,逐步形成有效衔接的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网络体系,切实保障公共汽(电)车优先车道路权。加快建设公交优先信号系统,选择公共汽(电)车优先车道或公交线路集中的路段,进行优化调整信号配时的试点,进一步提高公交畅达度。
  13.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结构,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加强公交车辆改造力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积极推广应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减碳技术;加强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公交车辆加气困难问题;加快公交车辆更新步伐,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公交车辆实施强制报废;新增公交车辆达到国家IV以上排放标准。
  (三)提高服务水平
  14.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覆盖面。根据城市建设与居民出行规律变化,不断调整优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由城际客运、城市公交、城乡客运、旅游客运等组成的多层次客运服务体系。城区人口超过150万的城市,要用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走廊带动城市交通体系的建设,引导城市空间的集约型发展,建成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2.5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城区人口在150万人以下的城市,结合自身情况,大力推进快速公交或公共汽(电)车优先车道建设。
  15.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按照基于成本定价的原则,综合考虑车辆档次、服务质量、乘车距离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制定群众能接受、企业不亏损、财政能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对低于正常运营成本部分给予补贴。鼓励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内部换乘,换乘可享有一定幅度的票价优惠,吸引更多乘客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四)健全考核机制
  16.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服务水平的评价体系。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管理与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实施办法。
  17.健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公交运营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准入与退出、线路经营权的取得、公共交通补贴的发放、公交企业负责人绩效等挂钩。
  (五)规范市场管理
  18.合理划分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监管水平,推行公车公营,鼓励运营规范、服务水平较高的企业以线路为依托,以资产为纽带,整合个体经营、挂靠经营,逐步取消城市公共交通个体经营和挂靠经营,努力形成“国有主导、规模经营”的规模化、公司化、员工化经营和管理模式,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市场。对于城市规模较小的县(市)级城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宜采用一家企业经营的集约化发展模式。
  19.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线路规划、运营经营权、运营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管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过程中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等阶段相关法规制度,并要做好运营服务规范执行情况、服务质量监督和运营企业运营成本监审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根据规划和城市发展需求,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或通过组织服务质量招投标,授予符合规定标准和资质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最长不得超过8年。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企业,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资质条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意见,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进行经营权考核,建设公交行业诚信体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20.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安监、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建立坚持统筹城乡、加强综合治理、强化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体系,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营造良好环境。
  (六)提高应急能力
  21.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等日常维护与保养,保障技术装备的安全性能,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通过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司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实现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2.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提高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要针对城市公共交通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应急预案和快速救援机制。加快建立涵盖基础设施监控、车辆运行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置高效的应急系统。
  23.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和应急演练。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资质关、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和源头安全管理。要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同时,落实应急状态下的主体责任,完善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防范体系,积累安全与应急救援经验。
  24.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的物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服务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公共交通车辆更新及时,维修保养到位;强化应急救援物资库的建设,并做好日常维护。公共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保养、应急物资库建设维护等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
  25.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智能化水平。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智能化分析及决策支持系统,建立行业监管信息平台,使行业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对公交运营企业的运营、安全、财务等情况实施有效监控,提高行业管理效率。
  26.积极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公共交通系统,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加强智能调度系统的推广与应用,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电子信息化营运管理系统和连接各停车场站的智能终端信息网络,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指挥调度,提高运营效率。
  27.加强公众交通信息服务工程建设。建设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交互式信息服务平台,重点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手机、情报板、车载导航等信息终端,使广大乘客方便了解公共交通信息,为公众提供实时、便捷、人性化的信息服务。
  (八)推进城乡和城市群公交一体化建设
  28.稳步拓展城市公交服务覆盖范围。稳步拓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鼓励公交向城市周边的区县、重点乡镇以及主要人流集散点延伸,逐步实现公共交通在城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全覆盖,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交通服务。城市公交线路延伸的管理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
  29.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周边短途班线客运的融合。根据城乡毗邻地区居民出行需求特点,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周边短途客运班线的服务差异,明晰各自功能和服务边界,探索采用收购、合作经营等方式整合资源,避免同一条线路公交和短途班线客运并存、无序竞争。允许原农村客运线路改造成公交线路,逐步统一公交化运行的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在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实现服务标准和政策保障的有效衔接。
  30.支持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在乌鲁木齐、喀什、伊宁、奎屯等城市群,依托中心城市,实施城际公交试点工程,探索并完善城际公交发展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支持条件适宜的地区对客运班线运营进行公交化改造,有效覆盖沿途乡镇,逐步实现客运线网的跨市、跨区融合。通过实行股份制、企业收购等手段整合经营主体,并保护好各方合法权益。公交化运行的城际客运和农村客运的管理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
  (九)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与工会的作用
  31.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行业协会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政府、企业和会员的能力。要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维护公交行业利益,反映企业诉求。同时,要注重总结、交流行业发展经验,推广行业新技术、新理念,进一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32.发挥行业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城市公交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工会组织的领导职能,切实解决员工的实际问题。工会要以构建和谐企业为目标,紧紧围绕营运服务中心工作展开,促进营运服务、企业文化、综合治理、职工教育的建设;要积极构建具有人性化的管理办法,引导驾驶员做好规范化服务、温馨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创建服务品牌;工作重点要向服务转变,通过服务强化工会组织的作用,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拓宽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职工的满意度;要坚持以民主开放为取向,促进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的转变、工作作风的改观,进一步提升企业工会组织的亲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保障措施
  (一)体制机制保障
  33.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行业管理体制。
  34.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公交优先”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总体调控、管理、协调、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补偿、市场管理与运力的投入等工作。
  35.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有关政策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的编制等工作。各地(州、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运力投放决定,具体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等工作。
  36.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组织协调、宏观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规划用地保障
  37.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已经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城市,要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规划进行及时修编并监督实施。尚未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城市,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要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
  38.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用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交停车场、首末站等相关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应优先安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的,鼓励公交企业通过有偿方式优先取得,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监管,禁止侵占、挪用或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行为。
  (三)法规标准保障
  39.建立健全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尽快研究制定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以及行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40.健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标准规范体系。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编制和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施建设、车辆配置与更新、服务监管、票制票价、补贴补偿、城乡客运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化发展。
  (四)资金投入保障
  41.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及相关配套设施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范围,给予必要的投资补助。同时,要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出台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投入具体管理办法。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换乘枢纽、轨道交通或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等设施建设。
  42.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老年人(65岁以上)、盲人(凭残疾人证)、义务兵(凭士兵证)、伤残军人(凭伤残军人证)、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凭因公致残人民警察证)、学生等优惠乘车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审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应补偿政策。对企业车辆购置、更新以及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推进节能环保事业等增加的成本,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一定补贴。
  43.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实行税费优惠减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购置税和城市公交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利用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的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优惠及相关费用减免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44.建立规范长效的财政扶持政策。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当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计算盈亏和财政补贴、补偿额度。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成本规制制度,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建立健全对企业利润的成本规制的管理办法,对企业运营状况、经营收入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五)科技人才保障
  45.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研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加大科研力度,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供科技支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投入,提高管理水平。
  46.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培训体制。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城市公交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力度,加强公交企业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公交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机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素质。强化行业体检制度,身体条件难以满足行业要求或有潜在疾病的,禁止从事公交运营工作。重视和支持公交驾驶员队伍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驾驶员培训学校要建立健全公交驾驶员的培训机制,采取定向招生、委培等多种形式和办法,做好A3和大客执照驾驶员的培训工作,保障行业从业人员的稳定性。
  47.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建立公交企业员工工资增长与社会经济效益同比增长的机制,员工平均工资应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确保行业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公交驾驶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理念意识保障
  48.进一步提升“公交优先”理念。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公共交通摆到重要位置,树立发展公交是重大民生工程的理念,把“公交优先”转化为实际行动,制定相应的发展行动计划,并对公交规划、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化政策措施,确立城市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49.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社会氛围。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市民进一步认识公共交通在低碳环保、节约道路资源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倡导低碳出行,鼓励市民更多乘公交。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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