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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2-21
实施时间: 2013-2-21
法规类型: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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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东风场区、甘肃矿区工商局
  各市、州在开展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中,全面推行网上年检,较好地完成了年检任务。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通报2012年内资企业年检工作情况和做好2013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3〕7号)和《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工商发字〔2012〕185号),各市、州要在全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扎实做好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前置许可(审批)文件的审查力度。要认真核对企业前置许可(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特别是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食品、药品、农资、道路和水上运输、公共娱乐场所、电力、燃气、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行业领域企业的年检审查力度,对未取得前置许可或许可失效的,限期提交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或者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职能。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仍对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属地工商所年检初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注意见,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审核的制度。
  1、凡是煤炭生产企业由该企业属地辖区工商所进行年检初审,未经工商所初审的,企业注册登记机关不得予以通过年检。
  2、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在法定的年检时间内申报网上年检预审,并向所在地工商所申报书式年检材料;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工商所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工商所在受理年检材料后,应就年检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年检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与实际一致;重点对《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等许可证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部分煤炭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过期的,仍在生产经营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止生产,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企业属地工商所应当在受理煤炭生产企业书式年检材料后3日内完成初审,并填写《煤炭生产企业年检初审表》同时将年检材料复印一份由工商所保存。然后将书式年检材料报市、县工商局加注意见后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进行审核,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在审核完成后,予以通过年检的,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
  4、工商所在年检初审中发现煤炭生产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责令该企业向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材料与年检初审材料可一并上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外,可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处罚。
  5、对本年度逾期未年检的企业应当由原登记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对食品经营企业的年检:
  1、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重点核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凡是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坚决将其经营范围中的“食品”项予以变更登记。
  2、审查食品经营登记许可事项。重点审查各项登记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范围是否一致。对申请并核准经营乳制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是否单独标注等。
  3、审查食品流通许可年度现场复核结论。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必须提交由工商所逐项现场复核并签署复核综合结论的《食品流通许可现场复核表》,无《食品流通许可现场复核表》的经营户一律不予通过年检。
  四、严格执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要充分利用全省黑牌企业数据库数据,进一步发掘“黑名单”的惩罚性、警示性功能,对已经纳入黑牌企业数据库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严格依法依规控制其任职限制期限和范围,主动告知并要求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规范后再予以通过年检。
  五、加大对“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年检发现问题的功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监管情况、年检申报情况、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的内容,着重审查企业分期出资情况,重点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部分商业银行、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努力形成多部门联合防范、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格局。
  六、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由属地工商所对辖区内企业住所进行一次大检查,检查后以县局或市、州局为单位将住所有变动的企业以列表的形式书面报告原登记机关,凡发现有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依法进行处理;对租用军队房地产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交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未提交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不予通过年检。
  七、配合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实施工作。要按照已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劳合作管理条例》的要求,在企业年检中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对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施行前经批准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应要求企业在2013年6月30日前凭根据《条例》规定换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到原登记机关重新登记。对于到期未提交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推进年检制度改革。对企业信用等级达到“AA”级企业实行免检制度;对非前置审批企业试行年检备案制度。(年检备案企业只进行网上申报年检并提交年检书式材料;由年检工作人员直接当场审查并签署备案意见,最后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
  九、积极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积极参与建立以政策约束、政策激励、监督检查、组织协调为核心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在年检工作中,按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密切跟踪,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停、取缔工作。凡被地方政府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一律不再为其办理年检及备案手续,并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十、进一步提高网上年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对网上年检工作的组织部署,进一步完善优化网上年检系统功能,继续从优化软件、扩大宣传、强化培训、现场服务等多方面切实采取有力举措,提高网上年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继续探索创新网上年检工作模式。
  十一、进一步提高企业参检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检工作方案,继续创新年检服务方式,充分运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其他方式,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提醒、督促企业按时参加年检,进一步提高企业参检率。
  十二提高办事效率。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紧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把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作为服务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的平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企业年检人员队伍培训力度,发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力量,运用市场准入扶持政策,结合年检宣传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手续齐全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年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全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甘肃企业登记网﹒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进行网上年检。加大网上年检、上门年检、预约年检推进力度,强化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网上年检、上门年检、预约年检推进力度,强化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做好企业年检信息的分析利用工作。要利用年检加强对企业基本情况的核实,完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及时校正、补录、完善相关数据,为企业登记监管工作奠定基础。要进一步发挥年检收集企业信息的功能,积极运用企业年检信息、基础登记数据对与调整经济结构有关的重点行业企业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排查企业监管工作的潜在风险。要实现企业年检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为其他监管业务提供服务。要根据当地政府工作和行业发展需要,及时、主动提供相关企业数据及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服务。
  十四、严格执行取消和免征年度检验费新规定。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执行,不再收取年检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严禁借年检“搭车收费”的规定,坚决杜绝利用企业年检之机违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各地在年检中务必要严明纪律,绝不允许有违规收费现象发生。
  十五、确保年检数据质量。企业的年检信息特别是经营情况等,综合反映企业一年来的整体情况,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在审查企业申报年检信息和办理企业年检信息录入时,要与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核对,确保年检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高度重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党建情况的统计工作,在年检中配合做好相关录入工作,录入时要注意党员人数不为0的,其他指标项必须录入。
  十六、其他有关问题。
  1、各市、州要在年检结束后,认真总结年检工作经验,认真分析问题,年检总结于7月30日前报省局企业处、个体处、外资处,省局将对各地年检工作情况汇总后进行通报。
  2、加强内资、私营企业年检统计工作,准确填报统计报表中《内资、私营企业年检结果统计表(2010年)7表》,并于9月30日之前报省局企业处。另外,外商投资企业8月10日前按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系统灵活统计报表的要求,报省局外资处。
  3、年检结束后,要抓紧做好未年检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工作,要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当年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的警示工作
  4、自2013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年检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均在甘肃企业登记网(网址:http://qydj.gsaic.gov.cn)申报。
  附件:1、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及备案须知
  2、煤炭生产企业年检初审表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2月21日
  附件1: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及备案须知
  甘肃省各类企业2012年度对前置审批企业实行年检,对非前置审批企业实行年检备案制度,实行网上年检及备案。内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请登陆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企业登记网》(网址:http://qydj.gsaic.gov.cn),按规定在线填写并申报年检报告书。登记机关对企业申报的年检报告书实行网上预审,企业通过网上预审后,打印出年检报告书,再加盖企业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确认签字后,连同其它应提交的年检及备案材料一并报送原登记机关审核。
  一、企业年检及备案时间:
  (一)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及备案材料。
  (二)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及备案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三)凡2012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均需参加2012年度企业年检及备案。
  二、 企业年检及备案程序:
  (一)企业在网上申报年检及备案。企业网上提交年检预审材料,在提交成功后,2个工作日之后,在网上查看年检预审反馈意见;通过预审的,企业应打印该年检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连同企业年检所需其它相关书式材料报企业登记机关有关预审人员;网上预审未通过的,企业应按登记机关预审人员的网上反馈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补正后,再次在网上提交,直至网上预审通过为止。
  (二)登记主管机关进行网上预审。
  (三)通过网上预审的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登记主管机关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及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无误、符合法定形式。
  (五)年检备案企业由年检工作人员直接当场审查并签署备案意见。
  (六)登记主管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三、参加2012年度检验及备案的企业,申报并通过网上预审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文件:
  1、企业提交下列文件:
  (1) 企业法人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精神,在企业年检时,除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未全额缴付的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房地产销售代理、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创业投资、投资和投资咨询、企业登记代理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不再提交审计报告。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
  对2012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年检免予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2、私营企业(纯自然人投资的内资企业)须填写提交《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情况年报表》;
  3、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委托年检事宜:
  凡煤炭生产企业,一律由该企业属地辖区工商所进行年检初审,经初审后,报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核。
  五、年检及备案材料提交注意事项:
  (一)企业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之前应仔细阅读《甘肃企业登记网》办事流程,如实并准确填写。确认已经通过网上预审后,按规定打印出年检报告书,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确认签字。
  (二)企业经营范围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许可证登载的企业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与营业执照登载的相关事项一致,并确认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审计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加盖具有合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印章并附有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在填写年检报告书中生产经营情况时,要严格按审计报告或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的数据填写。
  (四)企业按年检及备案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予以确认。
  (五)企业网上年检通过预审后,建议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年检报告书。
  六、对违反年检(含备案)规定企业的处罚规定:
  (一)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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