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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6
实施时间: 2013-5-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0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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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个人:
  2013社保缴费年度基数申报工作将于5月10日启动,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具体办法详见附件《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现就年度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简要告知如下:
  一、年度申报时间
  5月10日至6月23日
  二、社平工资与最低工资
  2012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2013年社保缴费年度适用的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政府公布为准。
  三、年度申报基数
  1、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以职工2012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201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2、退休人员:以退休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退休金(扣除住房补贴后),作为2013社保年度医疗保险划拨基数进行申报。
  由厦门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其他退休人员需进行年度申报。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不包括住房补贴)。
  四、申报方式
  1、网站申报:各用人单位可通过地税网站(http://www.xm-l-tax.gov.cn/)进行社保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2、柜台申报:用人单位可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向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五、其他事项
  1、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员工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90年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来执行。
  2、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2条,以职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调整后补办基数申报的,由地税管征机关税务管理员审核后,依法进行结算。
  3、用人单位在5月1日—6月23日期间,新增的人员若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将以单位增员时申报的工资,作为新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
  4、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结束后(即6月24日起),通过地税网站办理职工参保的,无需再进行年度申报,地税部门直接以6月份的申报工资作为新年度的缴费基数。
  5、以独立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年度基数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相关附件:
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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