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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13]2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7
实施时间: 2013-3-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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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湘卫函〔2012〕21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3〕2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考试的执收单位为省级、市(州)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收考试费只能用于上缴国家考务费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须的合理费用开支。
  二、省级、市(州)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参考人员收取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为: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每生每科70元(共4个科目,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生每科20元),中级每生每科90元(共4个科目,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生每科40元)。
  2、护士执业考试:每生每科61元(共2个科目,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生每科11元)。
  三、你厅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级组考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对考试科目数及考试收费标准在收费点进行公示,并在公示中向考生说明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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