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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13]3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22
实施时间: 2013-3-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0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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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核定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收费的函》(湘知函〔2012〕20号)收悉。鉴于《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0〕127号)的有效期已满,根据现行收费标准基本满足考试需要,考生无不良反映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按湘价费〔2010〕1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专利代理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共三科,含每人每科上缴国家20元)。
  你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其它事项继续按湘价费〔2010〕1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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